房屋买卖须谨慎 无证交易风险多

  发布时间:2008-10-7 12:05:24 点击数:
导读:房屋买卖须谨慎无证交易风险多  近年,我国楼市价格不断上涨,房地产交易市场异常活跃。——然而,在繁荣的交易后面,许多不规范的买卖鱼目混珠,让置身其中的当事人苦不堪言。近日,一起因无证交…

房屋买卖须谨慎
无证交易风险多

 

  近年,我国楼市价格不断上涨,房地产交易市场异常活跃。——然而,在繁荣的交易后面,许多不规范的买卖鱼目混珠,让置身其中的当事人苦不堪言。近日,一起因无证交易而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就让我们见证了当事人的尴尬与无奈。
  2004年,周某将自己地处双虹桥路段的建筑面积为500平米的房屋出租给个体户张某经营汽修厂。张某因经营有方生意红火,遂与周某协商购买该房。2006年双方达成协议,张某以25万元购买该房,周某则提供现有购房手续(只有准建证和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尚未办理)。当时,由于双方都认为房屋买卖同普通货物买卖一样,一方交钱,一方得货,故张某没有就相关手续向周某进行质询,双方也没有到有关部门完善手续。协议签订后,张某先后支付了13万元购房款,对其余款项,表示次年年底付清。2007年,得知该房地处撒渔沱电站淹没区,电站将会给予被淹没区房屋可观赔偿,但理赔需有相关法律手续。张某才急忙凑齐12万元交付余款,并要求周某完善房屋买卖的相关手续。意欲借此发财的周某,此时,不仅拒绝接收张某房款,还邀约多人强令张某搬出房屋,要求解除原有的房屋买卖合同。
  张某要求履行合同不成,遂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有效,责令周某继续履行合同。本院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原告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即与被告进行房屋买卖,双方的买卖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依《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和买卖。同时,《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当事人张某因对这些知识一无所知,致使自己一再为不属于自己的房屋奔忙。殊不知,“成也萧何,败也萧何”,输掉房屋和官司的,正是当日疏忽的自己。
  在此也提醒正在购房或意欲购房的朋友,买房时,一定要注意完善相关手续,否则,风险多多,麻烦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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