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合同履行一半 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08-10-7 15:11:51 点击数:
导读:薛某与购房人鲍先生签订了购房合同,将本市“阳光威尼斯”小区内的一套100平方左右的房屋以每平方米3500元的价格卖给鲍,但在鲍向薛支付了定金、首付款、银行贷款等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后,薛提出要求解除双方…

薛某与购房人鲍先生签订了购房合同,将本市“阳光威尼斯”小区内的一套100平方左右的房屋以每平方米3500 元的价格卖给鲍,但在鲍向薛支付了定金、首付款、银行贷款等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后,薛提出要求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这让鲍先生异常气愤,遂即起诉至法院,要求薛某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办理产权转移和交房手续。近日,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薛某应继续履行合同,鲍先生向其支付余下房款。
  
2003 年6月,鲍先生向薛某购买在建中的“阳光威尼斯”小区房屋一套,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3500 元,鲍先生须支付首期房款(原房价2650 元×99 平方米×20%)、定金1万元、进户所需各项费用,并为薛某冲抵银行贷款。之后,薛某与开发商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合同的首付款55000 元由鲍先生支付,其余房款由薛某向银行贷款共计21万元,但借款合同的保险费和登记费2000 元由鲍先生承担。鲍先生在薛贷款后的半年内为薛某冲抵贷款14000 元。2004 年6月21日,薛某办理了入住手续,并将欠银行的其余贷款一次性还清。之后,便向鲍先生致函要求与其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至此,鲍先生已先后支付了该房首付款、定金、贷款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9万余元,故鲍先生将薛某告上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原审法院认为鲍与薛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薛某应将房屋交付鲍先生,并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鲍先生同时支付其余下房款。
  
一审判决后薛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与鲍先生签订合同时,自己尚未与房产商签订预售合同,自己没有处分该房屋的权利,所以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该合同虽然是在薛某尚未签订预售合同时与鲍先生所签,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的就是今后可以转让的房屋,况且现薛某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处分权,故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据此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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