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争房产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08-9-10 11:20:16 点击数:
导读:单纯善良的李菲和张旭是大学时期的同学,读书期间,张旭就喜欢上了李菲并向她展开了疯狂的追求。在李菲点头同意的那一刹那,张旭高兴得不能自已,从此这对恋人便开始了校园里的花前下……  毕业后,李…

单纯善良的李菲和张旭是大学时期的同学,读书期间,张旭就喜欢上了李菲并向她展开了疯狂的追求。在李菲点头同意的那一刹那,张旭高兴得不能自已,从此这对恋人便开始了校园里的花前下…… 
  毕业后,李菲分到一家模具厂工作,张旭应聘进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两人的恋情也是发展顺利,2003年2月,这对恋人便步入了婚姻的殿堂。2004年4月,小夫妻俩决定购买一套住房,他们的想法得到了双方父母的大力支持。不久张旭签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契约,并一次性缴清了购房款36万余元,其中夫妻俩拿出积蓄16万元、张旭家资助6万元、李菲家资助4万元、以张旭的名义向银行贷款10万元。 
  就在新房装修接近尾声时,张旭突然向李菲提出了离婚。原来张旭在一次出差途中偶然结识了一位女老板。该女子的精明能干、年轻有为,轻而易举地俘获了张旭的感情,两人的交往迅速升温。 
  李菲自然难以接受这突然的变故,她拒绝了张旭的离婚要求。去年6月,李菲收到了法院寄来的张旭要求离婚的诉状,昔日的恩爱夫妻终于对簿公堂。尽管法院多次调解,但张旭决心已定,无奈的李菲最终同意离婚,但她要求取得他们共同购买的商品房的拥有权。另有新欢的张旭也不愿放弃这套商品房的拥有权,他认为购房合同中的买受人和贷款人均是自己,房屋应归己所有,考虑到除借款外的购房款中有李菲的积蓄及李家的资助,所以他表示可适当补偿李菲部分购房款。 
  法院经庭审认为,依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该套房屋是双方登记结婚后所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无论从购房款的来源、贷款初衷、贷款偿还情况来看,李菲均应能取得一半的产权。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参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这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价值36万元,因夫妻俩现有债务 即贷款 10万元,所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净值只有26万元,如双方各有一半即为13万元。如果李菲给付张旭住房折价款13万元,房产应归李菲所有,但尚欠的贷款也应由李菲偿还。因李菲的收入水平不高,在还要继续还贷的情况下,一次性给付13万元住房折价款显然难度很大,考虑到张旭在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婚姻解体的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法院最终判决:张旭、李菲以按揭贷款所购房屋归李菲所有,李菲分五年给付张旭房屋折价款13万元,尚欠银行贷款由李菲按月偿还。 
  分析: 
离婚时的房屋分割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复杂的问题。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直接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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