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房产抵押纠纷多 房管部门提示抵押风险

  发布时间:2008-9-10 9:44:20 点击数:
导读:记者从南京市房产局产权市场处获悉,目前民间借贷逐渐浮出水面,其中相当一部分借款人是以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手段的,由于运作的不规范,导致纠纷不断上升。为此,有关部门提醒市民注意防范风险。  从房管部门获取…

记者从南京市房产局产权市场处获悉,目前民间借贷逐渐浮出水面,其中相当一部分借款人是以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手段的,由于运作的不规范,导致纠纷不断上升。为此,有关部门提醒市民注意防范风险。

  从房管部门获取的资料显示,一些借款债务人通常以自己所有的住房提供抵押担保,以获取债权人的资金。在民间借贷抵押时,经常出现这样一些问题:

  其一,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时以住房作为抵押的,不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仅以口头约定。对此房管部门表示,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如果不签的话,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当事人的主张存在法律上的举证困难,即便到了法院诉讼,有时也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二,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住房为债务人的借款做担保,不签合同。房管部门指出,在实际操作中,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往往会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提供反担保。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要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而且应当签订书面的反担保合同,这样,才能敦促债务人及时还款,保障自己的住房不至于被冻结、执行;

  其三,民间借贷当事人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担保时,不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合同登记手续,而仅仅将其自己住房的房产证交付债权人质押。房管部门表示,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不办理抵押登记,有可能导致抵押无效。同时,由于不办理登记,房管部门屡屡发现在民间个人借贷中制作假房产证交付债权人作为担保的案例;

  其四,大部分民间借贷抵押人均是以自己的现住房(许多是唯一的住房)提供担保的。这就有可能造成债权的落空。房管部门提醒市民,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六条指出,“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目前,银行纷纷要求借贷者提供第二住所的证明,但对于民间借贷的当事人来说,操作起来就有一定的困难,因为个人很难查实抵押人是否有第二处住房。如果在借款时抵押人声称有另一处住房,一旦出现不还款的情况,如果找不到他有第二处住房的证据,债权人依然有可能不能执行到抵押人的房产。

  因此房管部门提醒民间借贷抵押当事人一定要慎对抵押,充分考虑债权实现的风险。在发生借款时,首先,要充分考察借款人的信用;其次,要查实借款人的房屋状况,如有提供第二处住房的最好办理公证;其三,签署好所有的法律文件,并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应的抵押合同登记,领取他项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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