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理由”退房的法律风险剖析

  发布时间:2008-9-11 20:01:39 点击数:
导读:前些日子看到苏城有楼盘搞出什么“无理由”退房,似乎这些开发商为咱老百姓考虑得挺好:就怕房子贬值,可是今天读到《城市商报》A20版的一篇文章才恍…

前些日子看到苏城有楼盘搞出什么“无理由”退房,似乎这些开发商为咱老百姓考虑得挺好:就怕房子贬值,可是今天读到《城市商报》A20版的一篇文章才恍然大悟:无商不奸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啊!


有读者问,现在房产开发商推出“无理由”退房的承诺,感觉上还是很诱惑的,但到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何法律风险和操作障碍呢?
律师认为,这是开发商为有效拉升购房信心而制定的促销手法。 “无理由”退房与现在同时存在的“增值回购”或“购房保价”等活动的实质是相同的,即通过广告或合同条款给予购房者的房产以保值增值承诺。相对多数楼盘而言,开发商确实分担了部分法律风险,这是购房者所乐意看到的。但是“无理由”退房的背后隐藏着下述法律风险及操作障碍:
一、解除合同备案手续困难。从法律层面上讲,“无理由”退房是一种约定条件的解除合同方式。按目前现有法律规定,买房者和开发商都已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做了预售登记和网上签约备案,加上《物权法》实施后,买房者为防止“一房二卖”,则更应到房管部门办理预告登记,所以,在没有交房期间内退房,一般情况下双方到房管部门是无法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的。很多时候,必须通过法院起诉,这对买房者来说肯定是违反初衷的。
二、税费损失承担责任不明。即使成功退房,但买房者除了房屋全部价款及相应的利息外,已支出了前期一些费用,如印花税、购房契税等,这些都是买房者的实际损失,且费用整体上将达到购房总额的约8.5%以上,在无理由退房后,这些税费大都已经上缴国库,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买房者一旦约定不明,则其损失将是十分巨大的。
三、补偿比例可能约定过小。有的开发商约定以总房款的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补偿金,,恰是一个很好的融资渠道。一年的补偿金为全款的7%左右,这个补偿水平和目前的银行贷款利率相比,有明显优势,无疑解救了资金链紧张的开发商。如果碰上退房款无法顺利拿到,还须打官司,这对于买房者来讲,是个漫长的过程,更别说面对一些资金实力较差的开发商或大规模退房,法院执行都将是非常困难的。
因此,律师建议买家切记谨慎,合同要规范详细,尤其是针对上述情况的特别约定和承诺都应该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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