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入住三年后成功退房
陆女士购买房屋,并交纳相关费用后,房产证却在入住近三年的时间里迟迟未能办下。为此,她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
昨天,北京市第二中 级法院终审判决,解除房 地产公司与陆女士的商品 房买卖契约,并返还陆女 士20余万元购房款,8900 余元购房契税、交易手续 费、测绘费、登记费等款, 并赔偿1200余元购房代理费、2.9万余元贷款利息损失,陆女士将房屋交还房地产公司。
1999年7月16日,陆 女士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 屋买卖契约。双方约定,契约签订后三十日内,双方持契约和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产证。
合同签订后,陆女士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10万余元购房款,余款以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贷款的形式予以支付。同年8月,房地产公司将房屋交付使用,并发出办 理房产证通知。在向房地产公司交纳了相关费用后,陆女士却一直没拿到房产证。
为此,她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契约,退还所购房屋。房地产公司表示,双方并未约定在未办房产证情况下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且对办理证件也没约定期限。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判决后,房地产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交付房屋后,收取了办理房产证的相 关费用,但收费后未为陆女士办理房产证,直至去年7 月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 产权证书,其行为有悖法律规定,对此房地产公司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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