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纠纷案折射的诚信缺失问题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08-9-9 15:38:35 点击数:
导读:近年来,随着宾阳县打造“全国质量兴县”工程轰轰烈烈的展开,越来越多的宾阳人认识到了诚信的重要性。但是仍有极少数百姓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不顾发展的大局,在租期没到的情况下单方面提高房屋租金等,从…

近年来,随着宾阳县打造“全国质量兴县”工程轰轰烈烈的展开,越来越多的宾阳人认识到了诚信的重要性。但是仍有极少数百姓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不顾发展的大局,在租期没到的情况下单方面提高房屋租金等,从而引发诉讼。连日来宾阳县法院审理了四起此类纠纷,发现此类纠纷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物价上涨导致极少数人诚信缺失,单方面提高租金引发房屋租赁纠纷。这类纠纷有三起,起因是他们看到邻居家新租的房子租金比自己高两倍以上,心里不平衡而对承租户单方面提高租金,并以承租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承租户饲养动物违反租赁合同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只有当事人双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法院才可依当事人的申请撤销合同。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后,邻居房租是否提高,物价是上涨或是下降了,都不应该成为请求撤销或变更合同的理由,所以,以邻居家房租提升为由提高房租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为逃避管理和偷逃税、费而变相出租房屋发生的租赁纠纷。这类纠纷有一起,一些业主为了不交管理费和租赁税赋,便和承租人串通,假以合同、联营、承包甚至借住的名义变相出租房屋,结果有的承租人假戏真做,不但不交房租,反而要出租人承担相应的经营责任风险,从而导致双方发生租赁纠纷。由于当事人规避管理和法律,发生纠纷后,往往因其行为的违法性致使合同无效,而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宾阳县法院针对该院在审理这四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折射出极少数百姓诚信缺失这一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出租人在租房前,要全面、客观地估价整体经济状况,提出合理的租金价格和租赁期限。同时房屋租赁双方在租赁活动中要建立诚信意识,依法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将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到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二是加强《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租赁合同双方的自我保护能力,督促双方尽可能将合同相关事项签订清楚,以分清双方责任,保证房屋租赁活动依法有序进行,并逐渐使当事人认识到合法租赁的好处。
  
  三是租赁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租赁市场的监管力度。第一,进一步规范管理,严格依法发证和登记。第二,加强检查,将整个租赁市场纳入有序的管理网络与视线中,发现非法租赁行为和租赁纠纷的苗头,及时予以纠正和化解。第三,加强有关职能部门的合作和配合,从不同角度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减少租赁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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