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发布时间:2008-9-9 21:03:06 点击数:
导读: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中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是指所有权确认、买卖、互易、赠与、租赁、征用拆迁、侵权损害等…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中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是指所有权确认、买卖、互易、赠与、租赁、征用拆迁、侵权损害等案件标的物与不动产有直接联系的诉讼案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虽然构成不动产,但该类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间并无直接关联,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2005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对该类合同纠纷的处理,未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同理,物业管理虽然与特定的区域,即(物业)不动产所在地存在直接的联系,但此类合同本身的法律关系只是业主(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人之间的一种服务(有偿)关系,标的是“行为(服务)”,物业管理合同双方之间并不直接涉及不动产的权属等问题。因此,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发生争议而引起诉讼,不归属于不动产纠纷,应适用一般合同纠纷管辖原则,也即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当然,根据纠纷的性质,由物业所在地法院管辖,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查明纠纷事实和裁判的执行。法院可以就此对当事人提出建议,但如当事人作出的选择符合管辖原则,受诉法院不应以物业不在本辖区范围而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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