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违约 律师调解 合同继续履行 对方还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09-7-10 15:05:01 点击数:
导读:傅某(卖方)与张某(买方)于2003年5月通过某中介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傅某将上海市闵行区的一套自有的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转让给张某;双方于张某办妥贷款手续后依中介方通知5个工作日…

傅某(卖方)与张某(买方)于2003年5月通过某中介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
:傅某将上海市闵行区的一套自有的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转让给张某
;双方于张某办妥贷款手续后依中介方通知5个工作日内至上海市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
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若张某在傅某办理该房产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期间,张某反悔不
购买上述房产,则傅某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同时张某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总房款的
10%向傅某支付违约金;等等。
按照合同约定,傅某于6月办好抵押注销手续,并将有关材料、房屋过户交易费用、私
人图章一并交于中介公司,以供张某办理申请贷款手续。然后等待中介公司的通知,前
往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03年7月10日,傅某的经纪人电话通知傅某本人于2003年7月14日到闵行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但因张某一方的原因过户取消。在此期间,卖方一直等待买方前来过户。
2003年7月21日上午,傅某又接通知前往闵行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买方以
房屋质量有问题为由不肯办理过户周恤,同时要求到现场查看。与此同时,卖方因为中
介交接过程中产生了所带资料不全的问题,要求立即带齐资料尽快再次办理过户手续。
于是,经过双方协商后,定于2003年7月26日一同前往现场看房。2003年7月26日上午,卖方与买方一同看过房子后,买方觉得房屋质量有问题,不同意7月28日过户。此后,卖方一直要求中介敦促买方旅行合同,尽快按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此期间,卖方亦应买方要求,多次与物业和开发商联系,以求得到双方满意的后果。2003年7月28日开始,卖方多次与中介人联系,要求买方履行合同,但是买方所给的答复一直混乱不清,时而告之不买,时而又要求做房屋鉴定,有鉴定报告才肯继续履行合同。在此后的一个星期,卖方一直在不断催促买方尽快给予明确的答复,同时等待过户通知。
2003年7月31日,卖方在一再催促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委托了吴滨律师代理,给买方发
出了律师函告。2003年8月1日,在律师的劝说下,买方答应考虑过户要求,并同意于8
月4日给予答复。
律师认为, 买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在房屋买卖合同签定之前,买方就有查看房
屋质量的权利,买方没有进行查看,是自动放弃了该权利。而房屋买卖合同签定了,即
是表明买方认可了房屋的质量,在合同中,买方也并未提出有关房屋质量的问题。在即
将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买方又以房屋质量为借口,拖延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实际上
已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是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卖方通过律师,向买方提出了承担违
约责任的要求。
在律师的努力和说服下,过户手续终于办理,合同也得到了继续履行,同时,买方还承
担了10%的违约金赔偿责任。
同时律师在审查该案件的时候还发现,中介机关收取了双方5%的中介费,但是却没有履行任何义务,甚至在合同上,中介机关没有盖章。
因此,律师告诫大家在买卖房屋中介的时候,要注意以法律保护自己,不仅要使买卖双
方的利益不受损失,还要使中介机关不从中获取不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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