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产生纠纷,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吴某家的房子在央视新台址二期项目的拆迁范围内,因对拆迁补偿有争议,双方迟迟未签拆迁协议。日前,经二中院协调,吴某与央视已达成一致意见,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吴某撤回上诉。
2007年9月30日,中央电视台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进行央视新台址二期项目的拆迁建设。吴某所有的房屋在该拆迁范围内。由于双方未能就拆迁补偿达成协议,2008年4月1日,央视向朝阳区房管局递交“拆迁纠纷裁决申请书”。同年4月28日,朝阳区房管局裁决,央视应补助吴某约83万元。
吴某不服,向市建委申请行政复议。市建委于同年11月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上述拆迁纠纷裁决书。随后,吴某起诉,一审法院宣判维持裁决书决定后,吴某又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朝阳区房管局的拆迁行政裁决没有问题。吴某之所以提起行政诉讼,主要是认为拆迁补偿款太低,在附近买不到合适的房子。承办法官与央视反复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吴某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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