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割

  发布时间:2009-9-10 16:33:14 点击数:
导读:情况介绍:一对退休的老夫妇,未退休前,都忙着各自的工作,在一起的时间比较少,退休后在一起的时间多了,原来一些性格上的差异,生活习惯上的不同等种种矛盾就凸现出来,在无法协调的情况下,双方最终“协议离…

情况介绍:一对退休的老夫妇,未退休前,都忙着各自的工作,在一起的时间比较少,退休后在一起的时间多了,原来一些性格上的差异,生活习惯上的不同等种种矛盾就凸现出来,在无法协调的情况下,双方最终“协议离婚。”协议商定在财产分割方面,男方除带走自己生活用具,一部电脑及银行存款外,其现有住房及日常生活用品全归女方所用。三年后房屋拆迁,由于房屋拆迁补偿价政策的调整,作为房屋所有人的女方获得各种补偿数十万元。男方得知此事后,要求分割部分补偿费,理由是这房屋原是共有的。

  答:“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这里的“夫妻关系”当然是指夫妻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即此后双方之间互相不承担任何义务与责任。既然这对老夫妇在三年前已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议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且取得了离婚证,就证明他(她)们的离婚是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也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尊重,既女方的财产所有权应当受到保护。因此,女方得到的拆迁补偿费应当看作是女方对房屋所有权中处分、收益两项权能的体现,是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的。

  男方提出的:“被拆迁房屋原是共有的”说法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财产分割是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作为协议离婚的重要内容之一,己经有关政府部门审核批准同意离婚,并颁发了离婚证,就说明财产权已经发生了转移,从那时起房屋所有权已经不再是共有而是女方所有了。所以男方要求是缺少法律根据的。

  有人认为,看在过去多年夫妻的情份上,男方生活也不富余,女方得到那么多钱应该分给男方一些。这里把“情份”和“法律”混为一谈了。应该说从法律角度讲,双方离婚多年了,并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证明女方对男方负有债务或其他责任,男方无权要求女方给他经济支持。因此也就无权要求分得拆迁补偿费。

  当然,如果女方自愿,就像向社会慈善机构、救济团体那样给男方适当“捐助”,那是另外一回事,就不属于本题的解答范围了。

  问: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与原“条例”比较,新“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国务院以305号令形式公布的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明确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拆迁补偿原则是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房屋使用人的安置;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将拆迁补偿的标准由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修改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更好地规范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充实和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还有位老同志问:在新《条例》施行之前拆迁安置怎么办?

  我们都知道,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对施行之前的拆迁安置补偿行为是没有溯及力的。因此,新《条例》施行之前的拆迁安置补偿仍应当按照原《条例》即1991年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不能要求用新《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计算方法,补偿对象等去解决新《条例》施行以前拆迁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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