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纠纷中的先予执行
近年来,随着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发展,拆迁纠纷越来越表现突出,影响颇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适时地公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维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为解决在拆迁纠纷中出现的“钉子户”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第15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对于拆迁人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采取了不同的做法,有的法院同意拆迁人的先予执行申请,有的法院则以拆迁人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采取先予执行。
笔者认为,拆迁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应当符合如下几个条件: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已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拆迁人就拆迁纠纷已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3、拆迁人已向人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并且提供了相应金额的财产作担保。只要拆迁人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符合以上几个条件,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97条第3项“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7条第1项“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书,以充分维护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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