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的公房拆迁 补偿款将如何分配?

  发布时间:2009-9-10 16:52:52 点击数:
导读:问:我承租的那套公房居住面积为11平方米,共有我、儿子、儿媳和侄子四个人的户口。平时房屋由我、儿子、儿媳共同居住。侄子是通过知青子女落实政策把户口迁入房屋内的。因房屋太小无法共同居住,故在外租房居住。最近…

问:我承租的那套公房居住面积为11平方米,共有我、儿子、儿媳和侄子四个人的户口。平时房屋由我、儿子、儿媳共同居住。侄子是通过知青子女落实政策把户口迁入房屋内的。因房屋太小无法共同居住,故在外租房居住。最近,房子动迁,拿到动迁款数万元,家庭内部为如何分配动迁款产生不小的矛盾。故来信咨询。

  答: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和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同所有。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有无住房条件的限制。

  根据实际操作和笔者的经验,“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他处房屋人均不足5平方米,或两代以上同居一室。其中的他处房屋,仅指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是用单位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以及以公房出售形式购买的房屋,一般不包括自己购买的商品房。

  还有几种情况虽不符合上述同住人的条件,但实践中也可视为同住人:1.虽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因结婚已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连续居住五年以上的;2.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客观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且他处也无住房的;3.因服兵役等原因,户籍不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处,本市无他处住房的。

  原则上,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应均等分割补偿款,但有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按均分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情况,可以酌情多分。

  由此可见,你侄子虽未在被拆房屋处居住,但是因客观情况理应有权利参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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