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律师代理的何志*诉上海电器城房屋买卖纠纷案达成和解,上海电器城退房退款。

  发布时间:2010-11-12 11:41:57 点击数:
导读:高律师代理的何志*诉上海电器城房屋买卖纠纷案达成和解,上海电器城退房退款。高律师联系电话:13817668278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0)金民三(民)初字第3815号原告何志*,男,汉族,1984…

高律师代理的何志*上海电器城房屋买卖纠纷案达成和解,上海电器城退房退款。高律师联系电话:13817668278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金民三(民)初字第3815

    

原告何志*,男,汉族,1984年月 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政府家属院485

委托代理人高军, 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器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大亭公路7558号。

法定代表人胡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何志*解除与被告上海电器城**有限公司于20091011日订立的《上海电器城房屋买卖合同书》;

二、被告应于20101115日前返还原告购房款144000元;

三、被告应于20101115日前支付原告以144,000元为基数,自20091011日起至2010103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

四、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5724元减半收取2862元,由原告负担862元,被告负担2000元,被告负担部分定于20101115日前一并给付原告。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927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董永强

                                      二00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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