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律师代理的仲*荣诉仲*华等共有纠纷一案达成和解

  发布时间:2010-11-12 12:12:06 点击数:
导读:高律师代理的仲*荣诉仲*华等共有纠纷一案达成和解。高律师联系电话:13817668278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0)闸民三(民)初字第1760号原告仲*荣,男,193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

高律师代理的**华等共有纠纷一案达成和解。

高律师联系电话:13817668278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闸民三(民)初字第1760

原告仲*荣,男,193278日 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育婴堂路。

委托代理人高军,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秋*(系原告长子),男,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仲*华,男,19403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育婴堂路。

被告仲*香,女,19462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育婴堂路。

被告仲*凯,男,194810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育婴堂路。

被告仲*平,男,19457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育婴堂路。

案由:共有纠纷

原告仲*荣与被告仲**   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本院在立案前委托上海市闸北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上海市闸北区育婴堂路一楼北间归原告仲学*所有,由原告仲*荣另开门洞及楼梯间;

二 、上海市闸北区育婴堂路二楼北间归被告仲*香所有,被告仲*香在上海市闸北区育婴堂路一楼北间有通行权;

三 、上海市闸北区育婴堂路一楼南间归被告仲*华所有,由被告仲*华另行开门洞及楼梯间;

四 、上海市闸北区育婴堂路 二楼南间归被告仲*平所有,被告仲*平在上海市闸北区 一楼南间有通行权;

五 、原一楼及二楼的楼梯间归被告仲*凯所有,由被告仲*凯封死原门洞另开门洞;

六 、以上施工费用由原告仲*荣与被告各自承担。

七 、案件受理费2177.5元,由原告仲*荣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1028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钱萍

                                 二00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申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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