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回了产权继承权、却失去住所,77 次诉讼至今何以未果

  发布时间:2010-1-19 18:02:33 点击数:
导读:李建华与陈正几乎要成为了山东青岛的名人。7年间,这对夫妇先后为失去的房子进行了77次诉讼,至今,他们仍旧走在诉讼之路上。诉讼所涉及到的房产,是一座有阁楼的三层楼房,位于青岛市莱芜二路2号,建于上世纪30年代…

李建华与陈正几乎要成为了山东青岛的名人。7年间,这对夫妇先后为失去的房子进行了77 次诉讼,至今,他们仍旧走在诉讼之路上。
      诉讼所涉及到的房产,是一座有阁楼的三层楼房,位于青岛市莱芜二路号,建于上世纪30 年代。投资建房的是陈正的外祖父赵仲如和赵仲如的侄子赵炳麟。
      
而今,这座楼房被多家住户挤占,房租由当地房产局“代收”。作为拥有着楼房的两层产权的李建华、陈正夫妇,却只能无奈地在外租房。几年间,两人已搬家数次,时常在急促的电话中被催搬家腾房。
      
2001 月就办理下来的房产证,与建筑面积达335.97 平米的两层楼房,成了夫妻俩多年的一块心病。

缘起

缘何自己的房子,自己却不能入住呢?如此蹊跷怪事要从50 年前说起。

      1958 
月,在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中,这处房产被作为房主自留房。私改后不久,自留房的一、二层及附属平房被二次纳入改造并安置了住户。但是,入住进房子的,不仅有李建华、陈正夫妇,还有陈正家族。

    
“虽是亲戚,但几家人挤在一层楼里,难免发生纠纷”,李建华说,“好不容易维持到了上世纪80 年代,中央开始落实私房政策,自留房归业主自管。我和老伴马上打官司要求获得这处房产的继承权。其实这个继承官司不在意输赢。”

     
因为根据当时的政策,没有私房的职工,可拿着判决书向单位索要分配的房子。继承官司自1983 年延续至1992 年,尘埃落定。不曾想,根据法院判决,陈正继承了50% 的产权。

     
拥有家族楼房的一、二层产权的李建华夫妇,在2001 月领到了房屋产权证。然而出人意料的是,李建华一家人由此陷入了“赢回了产权继承权、却失去住所”的尴尬境地:住在三楼的他们,搬出三楼准备迁回自己的房子时,发现自己的房子满满地住着7家人,没人为他们腾房。

      
只能选择到外面租房的李建华,开始走上了诉讼之路。

     
找过“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之后,在2001 月至月,急于要回房子的李建华夫妇,一纸诉状分别将挤占自己房屋的其中家住户,诉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要求住户腾空房屋,并补交房屋租金。

     
市南区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作出民事裁定,由于涉案房产属落实私房政策房屋,认为被告在未被妥善安置前,法院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属另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受理,故驳回原告起诉。

      
李建华夫妇随后又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被上诉人腾出房屋并支付租金。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认为,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房屋属政府部门落实私房政策的房屋,并以此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二审相继被驳回,让李建华夫妇更加难以理解:自己的房子被别人占着,为什么要不回来呢?

     
不服输的他们,对此案又相继提出申诉。起诉、上诉、申诉、重新起诉……自2001 月至2005 月,李建华夫妇为了解决这处房产的困扰,先后进行了58 次诉讼。

 

“通知”迟下15

 随着一次次诉讼的进行,李建华夫妇也不断地收集到更多的相关材料和证据,他们对这处房产的“幕后推手”知道的越来越多。

     
“等我仔细地对材料和证据进行分析后,竟发现了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有一个很大的工作漏洞。”李建华说,而这个工作漏洞也是自己数次的诉讼都被驳回的根本原因。

      
李建华收集到的其中一个重要材料,是“青房私字(86)第号文件”,该文件第一条规定发还自留房产权,第二条规定则是:通知全部占用户(包括1958 年早期挤占及“文革”中挤占未迁出部分)的所在单位腾房,但需向房主讲明,住在二层的高某某亦是被占房主,须待高某某之被占房屋(龙口路13 号)政策落实后再予归还。

     
“而事实则是房管部门没有及时通知全部占用户所在单位腾房,直到2001 年才发出了腾房的通知,整整晚了15 年,这也是这些占用户们长期占用我们房屋的根本原因。”李建华说。

      
1986 年文件中所提到的占用自己房子的高某,他的房子(龙口路13 号)当时被市南公安分局金口派出所占用。文件发布后,产权归高某的儿子由于派出所办公需要一时无法腾房,就向产权人交纳房租,在2001 月市南公安分局为李建华开出的一份证明上显示,当时每个月向产权人交纳租金9000 元。

     
高某的房子产权收回后,虽然一直被占用但收着房租。那么相比之下,占用自己房子的住户是不是也该按期交房租呢?李建华心里这个疑问很快就得到了证实。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占用户为了证明自己是合理租房居住曾向法院提交过一份证据,这份证据就是占用户与房管部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至今仍住在莱芜二路号楼旁平房内的吴先生,是房管部门的退休职工,这处平房是公房,他们一家每年都要向房管局交纳700 元左右的房租。

    
“我们这才弄明白,这些年来房管局不但没把房子给我们,还一直替我们收着房屋租金,而我们一家人却被迫在外到处租房。”李建华说。

      2005 
年,李建华夫妇决定对青岛市人民政府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16 年的房屋占用费、合法私房不能居住却要按市场价在外租房的经济损失、房屋大修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34 万元。

     
理由是:青房私字(86)第号文件明确规定私房迁户发还,而房管局没有及时通知全部占用户所在单位腾房,导致2002 年仍有户没有腾退。

    
“第一次行政诉讼得到的是法院的口头答复,他们说这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应通过行政部门协调解决,不属于法院的主管范围,这个我不能理解,我诉讼的是政府相关负责人的违法、违纪、不作为,怎么要通过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呢?另外,行政诉状递出去了,不立案的话也该有个不受理的裁定啊,我们拿着这个裁定才能进行上诉。”李建华说。

       2008 
月,李建华夫妇再次到市南区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状,被告为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除承担法律责任外,还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房屋暂定费暂定80 万元;多年的房租损失26 万元;多年来给原告造成的身心疾病和在外市场价格租房生存等损失万元;多年来原告上访、诉讼的损失万元,合计共118 万元。

     
针对第二次行政诉讼,在12 日,市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约李建华到法院核实问题,表示几天内就会给他一个答复。

     
“我国《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李建华很无奈,因为第二次的诉讼无果。

    
“直到30 日,我们进行了第三次诉讼,还是被市南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工作人员口头驳回”,李建华说。

 

“危房”之争

截至2007 年,挤占李建华夫妇房产的业户们已全部搬走,然而又一件事让李建华再次苦恼不堪,缘于2006 年的房屋挤占费没有缴纳,而且关于房子维修费问题也悬而未解。当年年底,李建华再次把占用户告上法庭。

     
市南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是,被告挤占户,在2005 日迁出房屋时,曾通知原告李建华交接钥匙,但李建华拒不接收,责任在原告方。

    
“我不接收是有原因的,因为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与住户们签订、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出租方,所以交钥匙也应交给他们。另外,市房管局在管理、经营和使用该房屋近50 年来,从没有按照国家、省、市党委和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对该房屋进行必需的大修,现在房屋是一个烂摊子,如果不大修根本就没法住人。”李建华无奈地告诉记者。

     
记者在房屋现场看到,一、二两层的门窗无一完好,一层多间房子的地板遭严重损坏,作为整个楼房基础的石头也有不少移位,裂开数条缝隙,墙上也有几处因搭建违章建筑而留下的深坑,电表盒处还贴着几张欠费通知。

     
李建华认为,作为租房户,在退租时要做到“五无”,即:无欠费、无户口、无违章建筑、无杂物堆放、设施无损坏,而占用户们没有做到“五无”,所以他们无法接收房屋。

     
李建华同时认为,房管局对该楼房有维修的责任,“因为原本完好的楼房地基多处严重松动、变形、坍塌;多道垂直裂缝上下内外贯通,随时都可能倒塌”。

     
山东某媒体记者曾就此事采访到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在房管局协调下,挤占户全部迁出,所以不是别人的问题,而是李建华夫妇拒绝接房。另外,这位负责人表示,李建华通过打官司已向挤占户索取了几年的挤占费用,他们完全可以用这笔钱来维修房屋。

      
但是,李建华表示,房子维修费仍旧是大问题,“虽然我们有产权了,但大修费用非常高,我们根本拿不起。这个房子受损由谁造成,就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针对上述诸多问题,本着新闻的客观原则,记者于2008 21 日上午,采访到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该局法规处一徐姓负责人向记者解释道“李建华夫妇的要求是无理取闹。他们属于老上访户,1986年,市房管局就发还了莱芜二路2号的业主自管权,房屋租赁费由李建华夫妇自行收取。但他却要求由市房管局出资和赔偿房屋维修,国家也没有这个政策。”

     
徐姓负责人并向记者出示了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2008 13 日答复青岛市纪委的《关于李建华、陈正夫妇上访要求赔偿房屋维修费》的文件。记者发现,上述文件与“市房管局责任人于守贤抄送市信访局责任人耿军后,呈报上级部门的违法违规抗政虚构瞒报的答复意见”、“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上访答复意见”两份资料,内容不一,偏差较大。

      
“房管局1986 年发还了莱芜二路号的业主自管权,为什么市房管局还与挤占户签订了1990 10 日至1995 30 日房屋租赁合同? 1986 年房屋产权交由业主自管,2000 年市房管局为什么还“代收”房租?”

      
针对记者提到的上述两个问题,徐姓负责人表示:“这些我都不清楚,尚有待于了解。我们以市房管局出台的最新资料为准,再说李建华夫妇提供给你们的资料也难保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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