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通过诉讼保护了房产的共有权
54岁的叶明向法院起诉称,与蔡翔结婚后双方未生育。在2005年5月中旬,双方购置了涉案的房屋,虽然该房屋以妻子蔡翔个人名义为房产权利人登记,但对房屋权属并未有任何约定,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妻子蔡翔却瞒着自己,私下欲将该房屋权利人变更为与其前夫所生育女儿顾某名下,又在2009年7月下旬,向区房地产登记处提出了变更登记申请,该行为已经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请求判定该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并将自己名字添加为权利人之一。
法庭上,妻子蔡翔承认该房屋为夫妇俩共同财产,但认为婚姻关系目前仍存续,丈夫叶明提起确权之诉属浪费司法资源。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房屋权利虽然登记在妻子蔡翔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叶明要求该房屋登记人由妻子蔡翔一人,变更为夫妻双方。作为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叶明,可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予以登记,使得第三人得以从外部直接了解该房屋权属状况。故判决涉案房屋为叶明与蔡翔夫妇共同拥有;蔡翔应协助叶明办理房屋权利人变更登记。
我国《物权法》实施后,房屋产权登记人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但证明登记人有房屋使用权利,更能对房屋拥有处置权。而房地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属于对该房屋享有物权的一种公示,即物权在设立和变动时,将事实通过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原告为防止妻子私自将房产赠与他人,而通过诉讼的方式对房产证的内容予以变更,这不仅确认了自己的房产共有权利,还避免了他人对自己权益的侵犯。本案就是利用《物权法》保护自己的最佳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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