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律师代理的翁**、沈*诉上海电器城房屋买卖纠纷案和解,上海电器城退房退款。

  发布时间:2011-1-4 19:32:35 点击数:
导读:高律师代理的翁**、沈*诉上海电器城房屋买卖纠纷案和解,上海电器城退房退款。高律师联系电话:13817668278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0)金民三(民)初字第4843号原告翁**,女,汉族,19年月日出…

高律师代理的**、沈*上海电器城房屋买卖纠纷案和解,上海电器城退房退款。高律师联系电话:13817668278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金民三(民)初字第4843

原告翁**,女,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上海市奉贤区 5号。

原告沈**,男,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上海市村镇52号。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军,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器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大亭公路7558号。

法定代表人胡伟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翁**、沈**与被告上海电器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1121日签订的《上海电器城房屋买卖合同书》;

二、被告上海电器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翁**、沈**购房款138,108元,定于2011228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被告应于2011228日前偿付原告利息损失,以13810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091122日起计付至2011228日止;

四、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7元,由原告负担500元,被告负担1137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2011228日前一并给付原告。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1222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董永强

                                二0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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