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280万买房儿媳挂名 离婚能否分割婚房

  发布时间:2016-4-13 16:44:52 点击数:
导读:夫妻本是同林鸟,离婚时分争房产。越来越多的夫妻在离婚时面临着房子归谁的矛盾,而由于在买房时还牵涉到父母的资金,一时情况变得更加复杂了。  父母出资儿媳挂名  2013年2月,由于性格不合以及经济原因,上海人…

夫妻本是同林鸟,离婚时分争房产。越来越多的夫妻在离婚时面临着房子归谁的矛盾,而由于在买房时还牵涉到父母的资金,一时情况变得更加复杂了。

  父母出资 儿媳挂名

  2013年2月,由于性格不合以及经济原因,上海人陈静(化名)与黄欢(化名)的婚姻走到了尽头。然而他们却无法做到好聚好散,一个月后,陈静一纸诉状将黄欢及其父母告上法庭。理由是,她与黄欢结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婚房,后来因为想置换,就把这套房子卖掉了。万万没想到的是,就在两人把这套房子卖掉却还没来得及买新房的过渡期,两人感情破裂离婚了。而这笔卖房所得的280万元资金,如今在黄欢父母那里。但陈静认为,当时买房时这套房子的产证上明明写着她和黄欢两个人的名字,因此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卖房所得款也应该夫妻两人一人一半,因此她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她房屋出售款140万元。

  然而在法庭上,黄欢却有另外一种说法。他十分委屈地对法官表示,产权证上虽然是陈静和自己两人名字,但购房首付款以及之后还贷的钱都是他父母出的,陈静没有出过一分钱。为了证明这一说法,黄欢向法庭递交了一份明确这套房屋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的“家庭协议书”,上面有黄欢和他父母三人的签名,而前期陈静则以“见证人”的身份也在协议上签了字。由此可见,陈静在结婚前就对这套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所有人有明确认知,这套房屋与陈静没有关系,她仅是“挂名”而已。

  然而陈静却表示这张协议是他们逼迫自己签的,而且不管出资人是谁,房产证上有自己的名字,就意味着自己享有对房屋的部分所有权。

  法庭审理后认为,根据家庭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由黄欢父母出资购买,产权也归两人所有,但是后来实际购房时将产权登记在陈静、黄欢名下,因此可以认为这套房屋为陈静、黄欢及黄欢父母四人共同所有。考虑到陈静与黄欢结婚时间较短,涉案房屋由黄欢父母实际出资购买等因素,法庭酌定陈静、黄欢占涉案房屋30%的产权份额,其余70%的份额归黄欢父母所有。而陈静、黄欢所占有的30%份额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陈静占有15%,最后法院判决陈静可得15%的房屋折价款计42万元。明明对方一分钱没出过,离婚后却还要给对方42万元,不服气的黄欢虽然马上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还是维持了一审原判。

  父母出资 女婿没份

  如果说黄欢离婚要赔上42万关键在于买房时把分文未出的女方名字也写上产证的话,那北京的任妮(化名)在婚前买下的房产由于只有她一个人名字,因此和丈夫王阳(化名)离婚时,损失就小得多了。

  任妮与王阳于2005年登记结婚,然而由于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产生口角,王阳酒醉后有时还会对任妮实施家庭暴力,于是经过多次调解和协商无效后,两人最终于2012年6月经过诉讼实现离婚。然而离婚诉讼中双方对任妮名下的一套房屋依然存在争议,只是为了能尽快实现离婚,当时双方对该套房产的最终归属权并未做出处理。离婚后,王阳很快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套房屋。

  这套房产的纠纷究竟是怎么产生的呢?原来2005年两人准备结婚时,考虑到王阳家庭条件较差,两人的积蓄也远不够买房,因此为了购买一套位于北京海淀区的婚房,任妮的父母赞助了39万余元,随后任妮又以其个人名义在银行办理了购房贷款,贷款期限为20年。2007年4月,担心孩子还贷压力太大,任妮的父母又为孩子提前还清了51万余元的贷款。要指出的是,任妮的父母在向女儿账户汇款以支付首付款及提前还贷时,都保留了电汇及信汇凭证,任妮当时也写了一份借条并让王阳一同签字,以表示这笔钱并非无偿资助,而是借给子女的。

  尽管在法庭上,王阳表示他也曾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及相关税费,并提交了贷款抵押房屋保险费发票及相关凭证,但发票上显示的付款人为任妮而非王阳。

  最终法院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这套婚房是任妮个人于婚前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产权登记在任妮名下,房屋首付款及提前还贷本息均由任妮一方支付,根据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这套房子应属任妮个人所有。但是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7万余元贷款本息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属任妮与王阳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任妮对王阳进行补偿。

  理财金手指:自我保护少不了

  婚姻本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然而在这个充满诱惑的社会中,离婚率的不断攀升使越来越多的人在面对婚姻时显得胆怯而谨慎,生怕今后不幸离婚时,财产被对方分去,而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年轻人买婚房往往也需要父母的资助,许多父母是以自己的终生积蓄和养老钱给孩子买婚房,指望着孩子今后给自己养老,此时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老人,更准确地说,是对房屋实际出资人的权益的保护就显得难能可贵。

  根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这就意味着首付款越高、婚后提前还贷时间越早、婚姻存续期间越短,在离婚时,婚姻中未出资买房的一方分到的房屋收益就越小,这也是王阳最终只能获得结婚期间已还贷款的一半及其增值部分的原因。

  另外根据规定,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或者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该房产或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与子女结婚之后的配偶无关。假如当时黄欢的父母出资为儿子买婚房时没有写上儿媳陈静的名字,那离婚时陈静也就分不到那15%的产权了。对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况,同样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即使两人先领了结婚证书,夫妻一方的父母再给自己孩子买婚房的,这套房产也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半无权分割。

  由此可见,只要房屋是夫妻中任何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买的,只要办理房产证时不给未出资的另一方在产证上添加名字,那么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购买,今后万一离婚时,这套房子终究不会落到“外人”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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