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房买卖合同后,卖房人下落不明怎么办?3人共有,只有1人签字,合同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7-6-29 18:29:49 点击数:
导读:上海融孚所高军律师答:1、关于您签订的动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您的陈述,您购买的这套动迁房应当属于3个人的共有财产,即张先生、其弟弟、其母亲3人共有,但是只有张先生一人和您签订动迁房买卖合同,其他2人

问:我5年前和张先生签订动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90%的房款,张先生也把房屋交付给我居住至今,合同约定符合办证条件以后要及时办理房产证并过户给我。但是现在张先生下落不明,我无法联系到他过户;而且我还了解到,当初张先生动迁时,安置人除了张先生以外,还有张先生的弟弟和母亲,但是和我签订动迁房买卖合同的只有张先生一人。现在张先生的弟弟也下落不明,只有张先生的母亲能够找到,她对卖给我这套房屋没有异议。现在这套房子还登记在房地产公司名下,即只有大产证。我想办理小产证,过户在我名下。像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小产证怎样才能办到我的名下?

上海融孚所高军律师答:1、关于您签订的动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您的陈述,您购买的这套动迁房应当属于3个人的共有财产,即张先生、其弟弟、其母亲3人共有,但是只有张先生一人和您签订动迁房买卖合同,其他2人当时没有表态,应当说您这份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不过对您最有利的是,您入住该房屋已经5年,张先生的弟弟没有提出过异议,应当视为认可了合同的效力;张先生的母亲没有异议。这样另外两位共有人都认可了这份合同,因此,您签订的动迁房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这里面对您最有利的是经过了5年,没有人对您居住该房屋提出异议,如果仅仅居住半年或者更长一点时间,就不一定能这样认定。

2、既然您签订的动迁房买卖合同有效,您就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办理过户。如果无法送达给张先生和他弟弟,则会公告送达。起诉时把张先生和他弟弟列为被告,把房地产公司列为第三人。也可以由法院追加房地产公司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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