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0-01-19 12:46:52 点击数:
导读:沪〔嘉〕征地告[2020]第00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9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0]21号批文批准

沪〔嘉〕征地告[2020]第0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9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0]21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上海市嘉定区土地储备中心储备江桥镇1902号地块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金园三路、南至洮阳路、西至曹秀路、北至南虬江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江桥镇星火村东陈组12161.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907.2平方米、建设用地10254.7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江桥镇新华村西陈组10000.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477.6平方米、建设用地522.7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22162.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1384.8平方米、建设用地10777.4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嘉〕拟征地告[2019]第088、089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土地管理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20年2月1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嘉定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9521151 监督电话: 69530109

联系人:金伟 联系地址:金沙路68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盖章)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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