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抵押物灭失风险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9-12-23 21:04:31 点击数:
导读:关于抵押物灭失风险案例分析抵质押物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缓释手段,是银行金融交易活动中至关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特别是其中的房地产抵押物,由于价值易确定、易变现,是银行贷款业务中最为常见的抵押物。该类抵押物虽

关于抵押物灭失

风险案例分析

抵质押物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缓释手段,是银行金融交易活动中至关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特别是其中的房地产抵押物,由于价值易确定、易变现,是银行贷款业务中最为常见的抵押物。该类抵押物虽然物态较为稳定,但也存在损毁或是灭失的风险,一旦发生其风险缓释能力将大幅下降,若无风险预防措施,可能会对银行债权实现造成影响。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抵质押物在灭失或损毁后,难以实现物上代位权的情形。现结合实际案例,对此类事件进行分析和风险提示。

典型

案例

2014年,A银行向B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措施为自然人C名下6套房产抵押,A银行在当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2017年B企业因经营不善,贷款出现逾期,A银行随即对B企业提起诉讼,并查封了6处抵押物。

2018年经法院审理,判决A银行胜诉,对6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在2019年的一次不良日常管理中,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其中1处抵押房产已被围挡,所有住户均已清除,楼房外部均已拆卸,抵押物周围平房均已推倒。银行人员意识到该抵押物已纳入政府拆迁计划,抵押物实际已物理灭失,随即赶往当地街道办与拆迁办人员进行了沟通。拆迁办人员称需将该抵押物相关查封材料提交,方可实现拆迁款项的截流,且不予接受法院法官以外的人员送达。了解这一情况后,银行人员与办案法官进行了联系,法官以该案件已进入调解为由不予出具针对该拆迁事件的查封协执,后经多次协调沟通,法院最终出具了查封协执,并现场送达,查封协执约定“冻结自然人C名下位于XX市XX地的拆迁补偿款、拆迁所得房产及其他因拆迁所得的财产”。

案例

分析

该案件为典型的因抵押物灭失而触发物上代位权的情况,银行抵押物因政府拆迁而灭失,抵押权也随抵押物的灭失而消失,若未及时发现或未及时对拆迁款项进行司法查封和截流,势必造成银行资产的损失。

所谓的物上代位权通常是指当抵押权标的物因灭失、毁损或被征用而获得的如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形式的代替物。

《物权法》、《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抵押物灭失等情况有明确规定:

1、《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2、《担保法》第五十八条: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3、担保法解释第八十条: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思考

总结

思考一:是否所有损毁、灭失情况都适用于代位权

从《物权法》、《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看出,法律法规仅是规定了代位权适用的范围是灭失、损毁和被征收三种情况,代替物为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并没有明确代替物归属人是谁时银行是有权受偿的。在实操中,还是存在受偿障碍的情况,例如抵押物因自然灾害或抵押人个人行为而毁损或灭失,没有第三人应赔付或补偿作为代替物,则抵押权也相应消灭,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债务人提前还贷或重新提供新的担保,这样的操作是比较难以实现的;又例如抵押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指定非抵押权人外的第三人为保险金受益人时,银行就难以通过保险赔偿金得以弥补损失。

同时,法律规定代替物为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没有穷尽代替物的所有形式,这就需要结合事件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如上述案例中,法官在出具查封协执时,不仅限于法律规定的三种货币代替物形式,也约定了可由拆迁所得房产这一实物充当代替物。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与法官进行充分沟通,尽量做到面面俱到。

思考二:代位权如何实现,是否自然触发

从思考一的分析来看,代位权是无法自然触发的,需通过债务人、抵押人的自主行为或是依托于司法途径解决。而且代替物的受益人必须指向抵押人或抵押权人,银行方能够通过合法合理途径获得受偿。同时可以看出,在不良处置过程中,要按时按频率进行贷后管理,特别是抵押物的现场查看工作,及时了解抵押物当地的城市整体规划,防患于未然。同时实现代位权的过程中,司法文书的出具和传递均需由法院完成,需做好与法院的衔接与沟通。

风险缓释建议

为防范抵押物因灭失、损毁后造成不利影响,在贷前、贷中、贷后及不良处置过程中提出以下建议:

1、建议为房地产抵押物设置财产险,受益人为抵押权人,以确保房地产因损毁而获得保险赔偿金;

2、及时、按时做好贷后管理工作,特别是抵押物的现场查看工作,若发现类似灭失、损毁事件,及时与当地政府部门进行沟通;

3、实施关注政府发布的城市规划信息,了解纳入政府拆迁计划、土地征收的项目地域;

4、贷款发生不良后,谨慎处理与债务人间的重组、司法调解等行为,防止债务人通过这些形式掩盖抵押物灭失、损毁的情况,从而私下获得赔偿金;

5、与法院做好沟通工作,及时出具法律文书,确保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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