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能否对抗抵押权?

  发布时间:2019-12-23 21:32:55 点击数:
导读:案件介绍:2006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借款6000万元,合同约定以其在建的某小区全部房地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抵押双方即就该抵押房地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房产登记部门出具了他项权

案件介绍:

2006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借款6000万元,合同约定以其在建的某小区全部房地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抵押双方即就该抵押房地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房产登记部门出具了他项权利证。后因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期还款,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起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5月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1.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偿还工行某支行借款本金6000万及利息;2.工行某支行有权就某小区的全部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同年7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王女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已经抵押给工行某支行的小区中的某楼某号房屋以70万元价款卖给了王女士。王女士一次性付清全款,并入住至该房屋中。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王女士以其已经购买诉争房屋,并交付了全部购房款且实际入住,法院不应当再执行诉争房屋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在这个案例中,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享有诉争房屋的抵押权,王女士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能否与之抗衡呢?

一、什么是案外人执行异议?哪些情形下案外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案外人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并主张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执行的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执行异议则是为了保护案外人的利益免受执行行为的侵害。

司法实践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主要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案外人认为执行标的物全部或部分属于自己所有。二是案外人认为自己与他人对执行标的有争议,且未经裁判。三是案外人被执行人的行为涉及到自己的利益,要求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并要求重新调查处理的。上述案例中的王女士便是基于第一种情形提出了执行异议。

二、案例中王女士提出的执行异议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2008年5月法院已经判决工行某支行对抵押房地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务范围内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王女士所购买的房屋包含在生效判决所指的抵押房地产范围内,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王女士的房屋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诉争房屋都是登记在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下,王女士虽然付了房款并实际入住,但其并非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诉争房屋,并没有侵害他人物权。因此,法院认为王女士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了她的申请。

三、王女士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

根据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公示效力,王女士在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本该查明该房屋是否存在被抵押的事实,但王女士疏于查实,因此,其对房屋无法过户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王女士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

四、案外人王女士如果不服法院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有哪些救济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案外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执行异议请求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两种救济程序:一是如果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审理。此处的审判监督程序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再审程序,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而由特定机关或人员提起的,对案件重新审判的程序。二是,如果认为执行有错误,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此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

比如,甲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乙,乙交付全部房款并实际入住,但还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此时,如果甲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名下的该套房屋时,乙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即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案中,王女士主张诉争房屋归其所有,实际上就是认为抵押权人无权就该诉争房屋行使抵押权,也就是说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是错误的,不应执行。那么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王女士就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来最终确定能否对该诉争房屋继续执行。

五、案外人王女士应该向那个法院提起再审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3条的规定,王女士应当向原审法院提起再审,且应在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司法实践中,案外人权益受执行行为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侵害就有救济,选择合适的救济方式是维护合法权益的前提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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