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领取钥匙和签字行为能否认定为房屋交付使用?

  发布时间:2020-02-01 15:56:38 点击数:
导读: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收钥匙和验收签字一般视为出卖人交付了房屋,履行了合同交付义务,对于房屋存在的瑕疵,只能要求出卖人或物业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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