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典型的房产继承诉讼

  发布时间:2020-02-03 10:47:32 点击数:
导读:一、房产作为不动产,继承程序更为繁琐。房产属于不动产,所有权以不动产登记为准。他人对房产所有权有异议的,名义所有权人同意的,可以变更,或者通过法院起诉确认所有权。在本案中,长女李某菊想要获得该房产时,名

一、房产作为不动产,继承程序更为繁琐。

房产属于不动产,所有权以不动产登记为准。他人对房产所有权有异议的,名义所有权人同意的,可以变更,或者通过法院起诉确认所有权。在本案中,长女李某菊想要获得该房产时,名义所有权人,即被继承人李某芳已经去世,根本不可能证明这个房子实际上是李某菊所有的。也就是说,就目前来看,任何人都可以当然的认为该房产是被继承人李某芳的遗产。因此,李某菊只能通过继承获取该房产所有权。

二、继承纠纷诉讼,必须以全部继承人为被告,一个也不能少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

其他可以参与继承的人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

同时,还有特殊情况下参与继承的人。比如,本案中被继承人李某芳的小儿子李某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那么李某建的直系亲属可以代替李某建继承本应由李某建继承的份额(法律上称为“代位继承”)。

也就是说,就本案具体情况,我们作为原告,应该起诉李某军、李某超、李某兵(法定代理人张某)、李某欣(法定代理人张某)。不过,在法院立案时,立案庭就告诉我们说,我们应当把被继承人李某芳的父母也一并起诉,但事实上,我们根本拿不出这样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明确诉讼请求、明确被告、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就应当立案。最终还是立上了案,但是该来的还是会来,无非早晚罢了。

三、我已经66岁了,我该怎么证明我姥姥、姥爷已经去世了?

本案中,所有人都知道被继承人的父母(笔者推测应当是1910年之前出生的)很早就去世了,但又无法证明这一事实,况且只有被继承人的长子李某军对被继承人的父母(也就是李某军的姥姥、姥爷)有模糊印象,但就连名字、出生日期、死亡日期都已经不记得了。

上世纪六十年代,被继承人李某芳与配偶带着子女从河北老家迁至河南郑州,支援铝厂建设。因此,找行政部门调取证据的想法也不现实。

经过与法官沟通,最终说服法官,不需要再证明被继承人父母已经去世的事实。

四、我该怎么证明我那已经去世的老母亲在我父亲去世后(享年84岁)没有再婚并生下孩子?

这个问题很滑稽,但是法律上就是这么要求的。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都是可以参加继承的。但关键是,本案中,被继承人在其配偶去世时自己已经75岁了,再婚的可能性有多大?即便再婚,又怎么可能再有孩子?到这里,我们的当事人已经发飙了,开始要骂法官的娘了(你妈七八十岁了才改嫁,你妈七八十岁还能生孩子)。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们知道有一种很神奇的东西,它的名字叫“证明”。经过几番周折,我们最终开出来了《证明》,证明除了本案原告和四名被告,不存在其他继承人,该证据得到了法官的认可。事实上,只要有单位敢证明,那就能证明。

五、同案被告能不能作为其他被告的代理人?

就遗产继承案件,从法理上说,任一被告都不应当由其他被告代理参加诉讼,最起码不应该是特别授权(特别授权包含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原因在于,大部分继承纠纷都是多个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才诉至法院的,各当事人利益是冲突的,所以由其他被告代理参加诉讼并不合适。

但是,本案具有特殊性,由于原告和其他被告本就达成了共识,起诉并不是目的,只是为了获得遗产。因此为了尽可能避免麻烦几名被告,计划由长子李某军代理其他全部被告参与诉讼。

最终通过与法官沟通,也同意按照我们的意见处理。

六、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处理时更要谨慎。

如前所述,被继承人的幼子李某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因此李某建的子女李某兵和李某欣就获得了继承权,由于二人是未成年人,所以其继承权由监护人,即母亲张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张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即李某军参与诉讼(事实上,这并不属于近亲属代理,因为李某军无论是作为李某兵和李某欣的大伯,或者是作为张某已故配偶的大哥,均不构成法律上的近亲属关系,所以这种代理实际上属于属于公民代理)。

七、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做出明确表示。

何为明确表示?当然是白纸黑字,签字画押。在本案中,四被告均表示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权,放弃并不是说出来就可以的。本案中,四个被告按照具体格式、内容亲自写下《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并签字按手印,以此来证明对该房产继承权的放弃。

至此,解决了所有的阻碍,帮助当事人如愿以偿拿到了民事调解书,只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即可获得房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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