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享有原始福利分配的权利,但户口迁出并长期居住在商品房的,丧失同住人身份
案号:(2019)沪0113民初14300号
案情:严颉荣、严茂荣系陈佩珍(已于2017年2月17日去世)的子女。陈昶与严颉荣系母子关系。严丽鸣系严茂荣与龚美玲(已去世)之女。
根据住房调配单,原住房屋情况上海市普善一村XXX号,私房,面积21.2平方米,租赁户名陈佩珍,家庭主要成员严颉荣、陈昶、严丽鸣等;新配房屋上海市宝山区乾溪路XXX弄XXX号XXX室,公房,面积33.41平方米,租赁户名严颉荣,家庭主要成员陈昶、陈佩珍、严丽鸣;调配原因旧房改造动迁安置。根据租用公房凭证,租赁户名严颉荣,附件户口迁严颉荣、陈佩珍、陈昶、严丽鸣。
另查明,2009年7月16日,严丽鸣将户口从系争房屋中迁出,迁入聚丰园路XXX弄XXX号XXX室内。系争房屋中现有严颉荣、陈昶、傅某某(系严丽鸣儿子2009年1月16日报出生)、顾镇江(严颉荣的配偶,2017年5月16日迁入)的户口。房屋的承租人是严颉荣。
再查明,严颉荣原居住在上海市普善路一村XXX号,该处户主为陈佩珍,户口有陈昶、严丽鸣等。1995年6月,该处拆迁,分到涉讼房屋。新配房屋受配人为严颉荣,同住人员有陈昶、陈佩珍、严丽鸣。
原告陈昶、严颉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严丽鸣在上海市宝山区乾溪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不具有同住人资格。
判决结果:被告严丽鸣不享有对上海市宝山区乾溪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即不具备同住人资格。
房产律师:1、虽然享有原始福利分配的权利,但户口迁出并长期居住在商品房的,丧失同住人身份。2、严丽鸣是原先房屋的同住人,但在结婚并他处购房后,严丽鸣于2009年自愿将其户口迁出并迁入至婚房中,即自此开始严丽鸣的居住权益完全可以持续、安全、稳定地在他处住房中得到圆满的解决和实现。因此,严丽鸣已丧失了对系争公房本来存在的实际或者潜在的居住权益的保障需求,自然也失去了对系争公房同住人资格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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