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房征收安置中,利害关系人对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必须获得安置

  发布时间:2020-03-04 13:17:08 点击数:
导读:案号:(2018)沪0107民初6250号案情:原告钱苏娥、顾嘉谦系夫妻关系,顾正恺系两人之子;顾正恺与张佩婕系夫妻关系,顾沁漪系两人之女。钱苏娥与被告钱章上、第三人钱建民、钱琴花、钱蚕娥及案外人钱某某系兄弟姐妹关

案号:(2018)沪0107民初6250

案情:原告钱苏娥、顾嘉谦系夫妻关系,顾正恺系两人之子;顾正恺与张佩婕系夫妻关系,顾沁漪系两人之女。钱苏娥与被告钱章上、第三人钱建民、钱琴花、钱蚕娥及案外人钱某某系兄弟姐妹关系。上海市武宁路永定新村XXX号全幢房屋(含系争房屋)系私房,原产权人为上述六兄妹之父钱荣仁。1992924日,钱荣仁过世。1994522日,就上述房屋六兄妹达成一致。其中系争房屋产权归钱章上、钱苏娥、钱建民、钱琴花、钱蚕娥所有,其余归钱某某所有。同年920日,系争房屋登记至钱苏娥及钱章上名下(共同共有)19941115日,钱章上、钱苏娥、钱建民、钱琴花、钱蚕娥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根椐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六兄妹达成的协议书,永定新村XXX号的房屋分割、析产、分户工作都已基本结束。北面上下两间名义为钱章上和钱苏娥两人共有,实际为钱章上、钱琴花、钱蚕娥、钱苏娥和钱建民五兄妹共有。现经协商,钱苏娥以三万元买下这两间房屋的全部产权,包括钱苏娥本人五分之一所得。钱苏娥应向其他四个兄弟姐妹支付两万肆仟元,每人陆仟元正。资金争取在三个月内付清”。上述协议签订后,钱章上、钱琴花、钱蚕娥及钱建民分别收到钱苏娥支付的人民币6000元。20081025日,钱章上夫妻向原告出示《声明》一份,内容为“94年,根据父亲的遗嘱,我们兄妹五人分得了永定新村XXX号北面的上下二间房子,产证做在我与小妹钱苏娥的名下。半年后五兄妹商量决定,让小妹苏娥化3万元钱将这些房子全部买下来。买房的钱我们都收到了。由于暂停交易等原因,产证没有再更改,我的名字还在上面。现在我年纪大了,百年之后,永定新村XXX号房产证上我们夫妻俩的权利全部归于小妹钱苏娥所有。另外,遇到动迁,我户的动迁安置补偿事宜全权委托小妹钱苏娥办理,代表我在动迁协议和其他文本上签字。动迁安置补偿所得全部由小妹钱苏娥处理。”201791日,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926日,原被告与第三人上海市普陀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征收补偿协议载明,被征收房屋系私房,认定建筑面积为23.9平方米,该户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条件,共获房屋价值补偿款XXXXXXX.75元、装潢补偿款30000元,各项奖励补贴(以证计户)XXXXXXX.63元,上述款项共计XXXXXXX.38元。以上述款项购置上海市青浦区华中苑秀涓路338144102室房屋一套,剩余款项XXXXXXX元。另有超点奖280000元及搬场费1000元。上述房屋未定申购人,款项亦未发放。庭审中,原告表示协议约定的房价3万元系合理价格,被告及第三人钱建民、钱琴花、钱蚕娥均不予认可。同时原被告就征收利益的分割是否已达成一致意见不一,双方各执一词。

另查,系争房屋被征收前一直由原告对外出租、收益,房屋内户籍共有原告五人。

原告认为,根据已签订的协议及原告的实际付款情况,系争房屋的权利应属于原告,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上海市武宁路永定新村XXX号北半幢房屋所有的征收补偿利益归原告所有。

判决结果: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永定新村XXX号北半幢房屋的所有征收利益归原告钱苏娥、顾嘉谦、顾正恺、张佩婕、顾沁漪所有。

房产律师:在产权房征收安置中,征收补偿利益理应归产权人所有但下列情况除外:1、有证据表明产权人自愿承诺作出补偿;2、利害关系人对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必须获得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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