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如何赔房屋升值损失

  发布时间:2008-10-7 15:25:35 点击数:
导读:大河网讯  因房屋质量问题,业主提出退房并要求房屋“升值”赔偿  有律师认为,开发商应该承担其中合理部分行业商会认为,赔偿房款及利息较公平  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要求退房,并提出:房子每平…

大河网讯   因房屋质量问题,业主提出退房并要求房屋“升值”赔偿 


  有律师认为,开发商应该承担其中合理部分行业商会认为,赔偿房款及利息较公平

  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要求退房,并提出:房子每平方米的价格比购房时升值了至少1000元,要求开发商赔偿这部分“升值”损失。开发商同意退房、赔偿利息,但拒绝赔偿“升值”损失。

  开发商该不该承担这笔损失?律师认为,应承担部分,但是具体多少,尚无明确标准。  ■商报记者王光辉

  【纠纷起因】

  因房屋质量问题业主要退房

  昨天上午,市民刘秀英女士向本报投诉:花150多万元买的房子却有严重质量问题。

 

房子质量确实有问题  商报实习生李森林/摄

  刘秀英带着记者看了她的房子:里面装修得十分漂亮,但客厅里一大块“伤疤”显得极不协调,一大块木地板被揭开,下面的混凝土也被砸开了,露出埋在其中的管道。由于是复式结构,上层埋在地板下的水管漏水,导致下层房顶部分脱落、墙壁起包。

  刘秀英介绍,自己为了买到一套好房子,经过认真选择最终决定购买农业路某楼盘的房子。2006年5月,她买下了该楼盘16号楼101号复式样板间,价值150多万元。

  由于是样板间,房子装修得很漂亮,刘秀英也很高兴。但交房3天后,刘秀英却发现,复式楼下一层的房顶出现大面积起包现象。经过交涉,开发商承认房子有质量问题,并且承诺将房子重新修复。“他们承诺如再发现质量问题,无条件退房,并包赔我的损失。”

  2006年11月,修复完成,刘秀英随后搬进去居住,但是没想到,今年3月份,房子再次出现同样的问题。地下水管仍然漏水,房顶、地板、墙壁再次被腐蚀。

  “事实证明,我的房子并没有修好,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这也是一种欺诈!”刘秀英说,对于房子一再的出现质量问题让她很失望,她提出退掉这套问题房,并要求开发商履行当初承诺,赔偿自己的损失。

  【业主要求】

  除赔偿购房款外,还应赔“升值”损失

  刘秀英向开发商提出退房申请,并提出要求:除了退还房款以外,开发商应另外赔偿她每平方米1000元,这套复式房面积273平方米,共计27.3万元的“升值”损失!

  刘秀英解释说:“我对这套房子的投资占用大量资金,如果按照目前市场行情,每平方米至少上涨1000元,我若想买同等规格的房子肯定买不到了。现在是因为房屋质量问题,造成了我的损失,所以开发商必须作出赔偿。”

  【开发商】

  27万多元的“升值”赔偿难以接受

  对于刘秀英的要求,开发商能否接受,记者电话采访了该楼盘售楼部的负责人李经理。李经理表示,其他要求可以答应,但每平方米1000元的房子“升值”损失他们不能接受。

  “去年卖给她这套房子的时候,我们已经给了很大幅度的优惠。”李经理在电话中说,房子的水管的确存在问题,为此我们已经积极跟业主就赔付问题进行了沟通,这样的问题不属于重大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可以不退房而采取修复的办法来解决。

  李经理说,但是业主故意保持房屋地板揭开的状态,拒绝进行第二次修复。并且,从一开始他们就同意退房,并愿意赔偿刘女士的损失,包括利息、无法带走的家具、物品,但是额外27.3万元的房屋“升值”损失难以接受。

  随后,记者又拨通了楼盘开发公司总经理的手机,该经理告诉记者:“售楼部经理的回答基本上就是我们的看法。”

  【市民看法】

  “升值”损失存在于生活的方方面面

  一年后,房子升值了,到底开发商应不应该按照升值后的价格进行赔偿?记者对几位市民进行了随机采访。

  某广告公司出纳万娜说:“我觉得业主的要求合理啊,房子既然涨到那个价就应该让他们赔偿那么多,除了这个还应当索赔精神损失费。”

  退休教师王福林说,实际上,“升值”赔偿问题出现在市民生活的方方面面,除房产外,如大件生活电器、汽车等物品。当市民遇到相关纠纷的时候,往往觉得“能够要回老本就够了”,对于刘女士勇于提出“升值”赔偿的做法,他很支持,并建议市民向刘女士学习。

  在一家酒业公司做办公室主任的马女士也持同样观点:当然要求赔偿,因为开发商的原因折腾了一年,损失了最宝贵的时间,而且退了房子之后还得买房子,也不一定就有很好的运气直接找到现房可以住。

  而市民贾先生则认为刘秀英女士的要求太高。贾先生说:“业主的想法有点过分,开发商是肯定不会同意的。”外贸业务员张扬也表示:这样太过分了,只要让开发商赔得比原来的房价高一点儿就行了,每平方米多赔1000元太多。在广告公司工作的姜婷女士认为,既然开发商不同意,再索赔肯定浪费时间,还不如要求低一点儿,早点拿到赔偿金。

【行业商会】

  赔付要求对开发商不公平

  对于要求开发商按房屋“升值”后的价格进行赔偿,河南省住宅行业商会会长赵进京认为:这对开发商不公平。

  赵进京说,价值只有在交易时才能体现出来,比如一件宝贝,标价50万元不一定价值就是50万元。只有在别人以50万元的价格成交时,才能说宝贝值50万元。对于业主来说,这笔钱不用来购房,一年后也不一定就升值27.3万元,这样的赔付要求对开发商来说不公平。

  “我觉得,以银行的存款利息来计算这部分损失比较公平!”赵进京说,双方应该以积极的态度进行协商。

  【律师观点】

  开发商应承担部分“升值”损失

  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天征同意王福林的观点,他说,比如一台刚买的电视机,被别人摔坏了,仅仅是维修对电视机的主人显然不公平,新电视变成了损坏过的电视。服装、手机、各种生活用品都有类似的问题,但由于物品的价值较小,损失也很难计算,所以多数情况下都被忽略不计。只有在重大物品如房产、汽车、土地以及重大的合同等方面才会体现出来。

  法律上对此有一个总的“赔偿损失”的规定,但却没有具体的条文,另外由于预期收益很难具体衡量,所以执行起来有很大的难度,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也很难裁定。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涛认为:如果是开发商负完全责任,就应该承担“升值”损失中合理的部分。

  “因为一方的完全责任导致双方合同不能继续下去,这实际上就是‘合同撤销’,责任一方导致另一方的损失,就应该承担其中合理的部分。”冯涛说,根据“后合同义务”,责任一方就应该酌情进行赔偿。

  赔偿多少尚无明确标准

  杜天征认为:对这部分“升值”损失,开发商应适当进行补偿。房价升值使业主无法用同样的钱买到同样的房子,而这个后果是由开发商造成的。“但从法律上讲,对这样的赔偿要求,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所以真打起官司来,业主不一定能拿到这部分钱。”杜天征说。

  但从立法精神上对这个赔偿要求应给予支持,这种立法的支持是社会法制的一种进步。

  不过,对于每平方米1000元的要求是否合理,两位律师都认为很难确定。“房子与一年后的差价并不能作为赔偿金额的完全依据。”冯涛律师说,因为房价是开发商自己定的。

  两位律师都认为,赔偿多少才算合理,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的标准。

  【相关链接】

  成都有人打赢“贬值”赔偿官司

  2006年9月,成都市发生一起奔驰车被撞的交通事故。一辆奔驰S600型汽车被撞,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对方承担全部责任,事发后奔驰车经维修花去5万余元。

  而奔驰车主李某认为,其价值百万元的奔驰车被撞严重受损,虽然车已修好,但该车因此贬值较大,约为20万元,由于对方已投保购买了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因此将肇事司机、车主起诉到法院,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两被告及保险公司赔偿汽车修理费等费用,并要求二被告赔偿车辆贬值费20万元及评估鉴定费8000元。

  法院一审认定,被撞车辆虽经修理,但其估价已比无事故车辆要低许多,这一价值差额应是车辆的直接损失,属民法规定的损失范畴,因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评估鉴定费等共计19万余元,第三人保险公司赔偿汽车维修费等5万余元。

  法院认为判决有民法支持

  法官认为,如果只是小的剐擦,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贬值费。而一些汽车销售专业人员讲,目前车辆是否贬值,有专门的二手车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果是发动机大修,或修复时有大量敲打,甚至发生车辆变形等重大损伤,虽经修理但实际上是很难恢复到原装车的性能,而且有的还会影响到车的使用寿命等,因此车辆贬值自然在所难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第三款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中的赔偿实际上是具有填补损害的功能,也就是将损害恢复到物件原有的功能、价值等,无法恢复的则应对相关损失依法给予折价赔偿、补偿等,而车辆贬值费也确实存在,是直接的损失,法院判赔应该说是既合法也合乎实际情理。

房款已交两年 房子至今还未盖 "给你退房"是理由吗?

  据新华社长春6月28日电长春某著名楼盘的几十名业主,交完房款已两年,房子竟然至今还没盖。一找开发商理论,开发商就说“可以给你退房”。在长春,“给你退房”似乎已经成为开发商对付各种投诉的一个无坚不摧的利器。

  业主:“我就是想要我的房子”

  登录搜房网的业主论坛,发现到处都是愤怒和无奈的业主,因为延期交房,因为房屋质量,因为小区的规划……业主们每次提出要求,开发商或留下一个没有期限的许诺,或满不在乎的告诉我“你可以退房啊!”而那霸王条款的购房合同上,对开发商违约唯一的惩罚就是退房。

  开发商:“不好我给你退房”

  市场的现实让消费者只有买房一条路,房子好卖却惯坏了地产商。

  长春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部马部长说,关于住房质量问题、延期交房问题、产权问题等,消协经常接到一些消费者的投诉,但是处理起来,开发商就一句话:“我给你退房”,结果谁都不退,有问题也忍着。

  谁来保护消费者

  “’退房’本来应该是对开发商最大、最严厉的制裁,但是在卖方市场下严重失灵,目前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已经远非’退房’所能解决。”吉林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处长刁向明说。

  长春国洋律师事务所律师闫炜说,目前的房地产市场交易规则对消费者保护不够。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为例,与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房地产市场发展相比,已经明显滞后,与实际脱轨。

  刁向明认为,要从法律、政策和市场手段上加强对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监管。一是法律法规要细化。二是加大处罚力度。三是建立一支专门的执法队伍,加强监管,把各项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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