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预售合同得看仔细

  发布时间:2008-9-14 22:01:01 点击数:
导读:编者按:买房难,买期房更难。因为房屋建成以后,房屋面积出现的“缩水”、质量等问题,让房主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可是本案中的房主履行事前与建筑商签订了的合同时成功地跳过了“陷阱”,让…

编者按:买房难,买期房更难。因为房屋建成以后,房屋面积出现的“缩水”、质量等问题,让房主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可是本案中的房主履行事前与建筑商签订了的合同时成功地跳过了“陷阱”,让建筑商“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

  预售房屋建筑面积增加,某建筑公司向房主索要多出面积的房款时,不料却反而因为套内面积“缩水”被房主赵先生诉上了法庭。近日,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建筑公司上诉,维持丰台区法院作出原判即:建筑公司与赵先生应该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补偿赵先生8000元;赵先生给付对方5000余元建筑面积增加差价款。

  2001年8月,赵先生与丰台某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签订购买一套待建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总价款、房屋交付日期等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产权登记面积与约定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多出部分的房款由买受人补足;不足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同日,还签订交付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比例不变的补偿协议,但未约定存在比例问题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赵先生按约支付了房款。2002年7月,经房管部门测量,赵先生所购买的房屋实测建筑面积比约定的增加了1.4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比约定的减少了1.87平方米。当月底,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通知赵先生补交5000余元房价款。得知情况后,赵先生多次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协商未果。

  2002年10月,赵先生起诉至丰台区法院,认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违约,故要求赔偿自己因房屋套内面积减少造成的损失。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认为,误差是在允许范围内,补充条款并未约定发生变化的处理办法,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不同意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丰台法区院经审理,于同年11月判决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理由是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过错,双方合同是按建筑面积而非套内面积计算价格,一审法院以套内面积减少为由判决本公司赔偿赵先生损失,没有法律依据,请求终止合同。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履行合同期间,赵先生履行了支付房款义务,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比约定的增加了1.4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比约定减少了1.87平方米。赵先生未请求解除合同,双方应按约定的补交增加建筑面积差价款的方式处理。依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没有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

  赵先生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并依约承担差价款,法院不持异议。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未按约定的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比例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责任。因双方未约定实际交付房屋面积误差时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丰台区法院酌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据此,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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