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违约 业主退房又获赔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审结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被告北京市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未按约定履行交房及社区绿化义务被判退还购房者68859元预付房款,并承担违约金11242.77元,赔偿装修费2500元。
2001年6月,杨女士与北京市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书香庭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合同中约定:房款总额为328859元,出卖人应当在2002年6月23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且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应于2002年7月1日前完成社区绿化,如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于30日内将房款退还买受人,并支付房款总额3%的违约金。同时约定“逾期交房超过30天,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但直到2002年9月6日,新地公司才向杨女士提供入住通知书,杨女士为此已支付装修设计费2500元,并且该社区的绿化工程始终没有完工。杨女士遂一纸诉状将开发商新地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及绿化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杨女士提出的解除买卖合同、退还房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系新地公司的过错导致合同解除,故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支付两项违约金,并赔偿杨女士的装修设计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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