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权可以继承吗?

  发布时间:2008-9-26 18:28:51 点击数:
导读:【案情介绍】王某拥有平房二间,是其父母祖上留下,其父母死后,由王某继承,房屋产权证上的名字是王某。王某与其妻子一直在该房屋居住,育有一子一女,均已长大成人并已成家,在外地工作,户口已迁出。王某的妻子戴…

【案情介绍】

王某拥有平房二间,是其父母祖上留下,其父母死后,由王某继承,房屋产权证上的名字是王某。王某与其妻子一直在该房屋居住,育有一子一女,均已长大成人并已成家,在外地工作,户口已迁出。王某的妻子戴某于1992年患病身亡,20045月王某去世,在分割遗产时,王某子女因都在外地,该处房屋暂时无人居住,于是协商决定,对该房屋暂不分割,待以后该房屋拆迁时,将安置补偿费进行分割,于是并未去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该房屋的产权人仍为王某,次年12月,市府因旧城改造项目,需对本辖区内的烂危楼进行改建,对其中部分已无法翻修的楼房决定进行拆迁。王某留下的二间平房属于拆迁范围。此时,拆迁人房地产开发商称只安置户口并实际居住在拆迁地的被拆迁人。对于不在拆迁地居住的王某子女,开发商拒绝进行安置补偿。王某子女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对其进行安置补偿。

 

【案例评析】

房屋继承纠纷在现在的继承纠纷案件中占有很大部分比例,本案就属于一件房屋继承纠纷,其特殊在于基于房屋所有权的拆迁权是否也属于遗产继承的范围,或者说,被继承人所享有的拆迁安置补偿权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公民的房屋作为公民的基本生活资料,是可以作为遗产由被继承人继承的。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其财产的分割在实际操作上很难,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多数的做法是将该房屋的产权由所有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继承,即该继承人成为遗产房屋的所有权人,然后再由其根据该房屋的价值按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比例按份作价补偿给其他法定继承人。

在本案中,王某的子女在王某死后,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也就是说从王某死亡之日起,王某子女的继承就已经开始,该房屋从王某死亡时起就已属于王某子女从王某出继承的财产,此时就应当将该房屋进行遗产分割。只是由于王某子女都在外地工作,并未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居住,当时对该房屋的分割并没有什么实质意义,所以王某的子女并没有对该房屋进行分割,该房屋目前的状态是由王某的子女共同继承,形成共有状态。也正是由于上述原因,王某的子女才没有去办理房产权变更登记,以至于目前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已经死亡了一年以上的王某。然而,根据立法精神,公民的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既是说,伴随着王某的死亡,其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就应该同时消灭,也就是说,王某死亡后,其已经不享有对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而事实上,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也的却是王某的子女所共有。

其次,拆迁安置补偿权是基于房屋的所有权而产生的,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理应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是否在房屋拆迁地居住,其户口是否已迁出,均不影响其对于该房屋所享有的所有权,当然也不影响其拆迁安置补偿权的实现。王某的子女作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在王某死后,继承了该房屋,事实上成为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当然的继承了基于该房屋而昌盛的一切菜场行权利,可以享有被拆迁人依法应当享有的全部权利,承担被拆迁人应当承担的全部义务,当然包括基于该房屋而产生的拆迁安置补偿权,开发商应当对王某的子女进行安置补偿,其狡辩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需要提出的是,这里,王某的子女之所以会与开发商发上上述案例中的纠纷,原因归根结底还是因为王某的子女在王某死后,嫌麻烦,没有及时到房屋管理部门变更所有权人登记,如果他们及时将该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变更登记,那么开发商就找不出任何理由拒绝对其的拆迁安置补偿,也就避免了上述的这场官司,岂不是比上述案例中出现了问题在劳心劳力更省时省力?

综上所述,本案被继承人王某的拆迁安置补偿权是基于物权而取得的债权,属于其遗产范围,其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和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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