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跳单” 被判支付中介违约金

  发布时间:2009-7-10 15:07:56 点击数:
导读:新华网北京3月30日专电(记者公磊李京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一件买房人“跳单”案作出一审判决,买房人吴先生被判支付中介公司佣金3.6万元及违约金3.6万元。  2008年6月,北京某房屋中介公司…

新华网北京3月30日专电(记者公磊李京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一件买房人“跳单”案作出一审判决,买房人吴先生被判支付中介公司佣金3.6万元及违约金3.6万元。

  2008年6月,北京某房屋中介公司接受吴先生的委托并与他签订协议,就吴先生购买一处房产提供居间服务。不久,吴先生却通过另一中介公司购买了该房产。前一中介公司将吴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吴先生按照协议支付佣金3.6万元以及违约金3.6万元。

推荐阅读
图:"姐弟恋"女明星的豪宅
刘烨胡同婚礼
郝蕾夫妇的家 穗放宽限价房准购条件
价值千万豪宅供不应求(组图) 二套房贷收紧 二手房交易频爆单 外资趁沪楼市火爆 散卖公寓套现 广渠路15号故事:谁是方兴地产? 易居:房价偏高 7城市需降3成 各城市绝色美女出没路段盘点(图)   据了解,2008年6月7日,吴先生与北京一家中介公司签订了《客户委托确认书》,约定由该公司为吴先生购买房屋提供居间服务。同时约定,中介带吴先生看过房产后,如果吴先生通过第三人或私下完成交易,仍然要向中介公司支付房价的3%作为佣金,并支付同样数额的违约金。然后,中介公司带吴先生看了一处房产。但同年6月,吴先生却通过另一中介公司与该房屋的业主签订了买卖合同。

  对此,吴先生解释说,前一家中介公司的业务员确实带他去看过房屋,但签署《客户委托确认书》之后就再也没有提供任何服务。而且他后来了解到,该公司也是从别的途径获得这套房屋的出售信息,房主并没有委托这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因此该中介公司根本不可能促成合同成立。吴先生只能通过房主认可的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客户委托确认书》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客户委托确认书》签订后,吴先生通过第三人购买了涉讼房屋,依照《客户委托确认书》之约定,吴先生仍然应当支付佣金,并应支付违约金。
 

上一篇:置业提示:买房时卖方“随便”违约 要赔大钱 下一篇:五一闹心事:购房违约 学区房没买成倒贴6万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