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违约责任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09-7-5 13:10:16 点击数: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违约责任如何确定?  可以按要约的明确、具体的说明与允诺来确定。如出卖人明确了违反合同的责任或者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违约责任如何确定?
   可以按要约的明确、具体的说明与允诺来确定。如出卖人明确了违反合同的责任或者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按出卖人的承诺或合同的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相应的约定,但合同中可以找出相类似的条款参照执行的,参照该条款执行。其他情况按照以下原贝Il处理:出卖人说明与允诺可以继续履行的,责令其履行;无法履行或者不适宜履行,由出卖人赔偿相应的损失,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实际损失无法确认的,可以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10%至20%计付。地方法规或规章有规定的可按照其规定,如《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预售人不得擅自变更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设计,……进行变更时,应当征得相关的预购人同意……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依法追偿已付预售款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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