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对象是什么?

  发布时间:2009-7-5 13:16:12 点击数: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对象是什么?  根据上下文的理解,“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rdq…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对象是什么?
   根据上下文的理解,“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是指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而不是解除权,即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由于法律没有规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双方也没有约定期限,对方当事人进行合同解除的催告后,己方要解除合同的必须在催告后三个月内行使,如对方没有催告则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一年内行使,当事人在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是一种除斥期间,不能延长,也不存在适用时效中止或中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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