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产生纠纷如何解决

  发布时间:2009-9-10 14:57:37 点击数:
导读:编者按  为了推进“构建和谐社会,依法阳光拆迁”的宣传,本报与市建设局联合开辟“拆迁案例以案说法”栏目,该栏目将连续刊出十期内容。请读者注意阅读并收集本栏目刊载的内容,凡收集齐…

编者按

  为了推进“构建和谐社会,依法阳光拆迁”的宣传,本报与市建设局联合开辟“拆迁案例 以案说法”栏目,该栏目将连续刊出十期内容。请读者注意阅读并收集本栏目刊载的内容,凡收集齐十期内容的读者,将有机会参加幸运抽奖,抽奖最终产生十名幸运读者,并可获得主办单位提供的价值300元的奖品

  案情:

  2003年3月,拆迁人某开发商对被拆迁人纪某的房屋实施拆迁。拆迁时,拆迁人提供了对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或原地新建房屋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纪某选择了货币补偿方式,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按照当时的市场房屋评估价格给纪某进行了货币补偿。以后,该地的房地产价格大幅度上升,补偿金额远不够在原地购买同等面积的新房。2005年5月,纪某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要求按申请裁决时的市场房屋价格赔付房款,或者按照拆一还一的标准,给予房屋产权调换。裁决机关接到裁决申请后,一直以不属于其职能管理范围为由未予受理。纪某多次到信访部门上访,请求信访部门责成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其被拆迁房屋作出拆迁补偿行政裁决。

  提示:

  本案涉及到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发生拆迁纠纷如何解决?对此,我们咨询了徐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有关同志,该同志认为,应当明确以下问题:

  1、本案纠纷是否属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范围?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这说明,进行拆迁补偿安置裁决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拆迁当事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二是要经当事人的申请。本案由于拆迁当事人已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对拆迁补偿安置行使了法律赋予的民事处分权,因而不属于拆迁裁决的受理范围,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受理纪某的裁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

  2、本案纠纷应当如何选择法律救济途径?

  由于拆迁当事人已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此产生的纠纷应为民事合同纠纷,拆迁当事人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从而获得法律救济。如果认为协议存在无效事由,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协议无效。如果认为协议因重大误解订立,或认为协议显失公平,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被拆迁人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要慎重,尤其是要充分考虑到房屋价格上涨因素,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中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

  二是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出现纠纷,最好是通过协商的办法来解决。协商虽然不是法定的程序,但对一些合情合理的要求,往往能够通过协商得到解决。协商成立,双方可达成和解协议作为拆迁协议的补充。协商不成再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

  三是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不仅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还要注意不要超过时效。如请求撤销原拆迁协议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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