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实现过程中与税收优先权的冲突
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新增加的第45条规定对债权人的影响非常大的。第45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本条关于税收优先权的规定是此次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增加的内容。近几年来,许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大量设置了抵押、质押、留置,由于在这以前没有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欠缴税款流失严重。故此,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将纳税人的欠税与抵押权、质押、留置权放在同一清偿顺序,按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清偿,这样规定对保护国家利益意义重大,但同时对其他债权人特别是抵押权人影响也比较大。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如果税款优先权与抵押权发生冲突,则必须审查纳税人欠税的时间与抵押人设定抵押权的时间的先后,若纳税人欠款时间早于抵押权设定时间,则税款优先权先于抵押权,若纳税人欠税晚于抵押权设定的时间,则抵押权优先于纳税人税款优先权。同时,金融机构设定抵押权时,也尽可能地对抵押人的欠税情况作必要的审查,以避免空抵押情况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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