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抵押权的登记时间一般应以登记簿中记载的登记时间为准,但能够证明记载的登记时间不真实的除外。
由于抵押权的顺位以登记先后为主要标准,因此登记时间的确定就显得异常重要。审判实践中,登记时间的确定一般应以登记簿中记载的登记时间为准。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登记簿记载时间在先的登记顺位优于记载时间在后的登记顺位;记载时间相同的,顺位相同。虽然登记簿记载的登记时间决定了登记顺位,但是,如果可以证明该日期不符合真实的登记时间,则登记顺位应依照真实的登记时间进行确定。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95—5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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