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重复抵押构成诈骗犯罪应予刑事处罚,并不因此免除其抵押担保责任,但应扣减抵押权人通过刑事追赃程序取得的返还资金。
抵押人就同一抵押物重复抵押,抵押合同并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且已办理抵押登记,依《物权法》规定,法律并不禁止重复抵押,如在抵押合同签订前还存在其他合法抵押,亦只影响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顺序。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一方以欺诈为目的而签订的合同,合同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如不请求撤销,合同仍应按有效对待处理。因此,抵押人重复抵押构成诈骗犯罪应予刑事处罚,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有效认定,不能因此免除抵押人的抵押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应当扣减抵押权人通过刑事追赃程序取得的返还资金。
规则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73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解放碑支行与重庆谊德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2)·合同与借贷担保》,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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