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能否签订商品房预订协议?

  发布时间:2008-10-7 11:36:17 点击数:
导读: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能否签订商品房预订协议?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以预订、预约、认购、定购等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均属无证预售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三…

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能否签订商品房预订协议?
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以预订、预约、认购、定购等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均属无证预售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由市房地局或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

第三十三条 (预售的申请和审核)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向市房地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文件以及商品房的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市房地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售申请之日起10曰内完成审核。对符合预售条件的,发给商品房售许可证;对不符合预售条件的,作出不准预售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核准予预售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签发的日期为准予预售的日期。

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房地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责令
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非法转让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其停止预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取得书面批准文件转让房屋建设工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办法中有关规划管理、广告管理和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分别由规划、工商和物价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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