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风险和对策

  发布时间:2008-10-7 11:38:09 点击数:
导读:我国目前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缺乏明确系统的法律规定,土地制度属于世界上最为复杂的制度,而且农村房屋买卖牵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农村房屋买卖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且这种风险难以评估。农村房屋权属实际中存在…

我国目前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缺乏明确系统的法律规定,土地制度属于世界上最为复杂的制度,而且农村房屋买卖牵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农村房屋买卖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且这种风险难以评估。农村房屋权属实际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既有房产证又有宅基地使用证;

2、没有房产证仅有宅基地使用证;

3、既没有房产证又没有宅基地使用证。

基于以上三种情况,存在以下风险: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二、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对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因发生破产、兼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必须转移的,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根据以上规定,结合地随房走的原则,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可能因与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相抵触而导致无效。实践中,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对于相同的事实作出的判决大相径庭.

其次,全国各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对于农村房屋买卖的过户手续的办理,做法也各不相同,有的地方办理过户手续,有的地方不予办理。如不办理过户手续,则买受人在法律上不能拥有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这将带来极大的风险和麻烦。

风险对策:

对于上述第2、3种情况下的房屋,坚决不予购买。对于第一种情况下的房屋,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先到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咨询,如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则将风险降到了最低。另外,买房时,最好经过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同意,这将在以后减少你的风险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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