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遇卖方反悔 持约索赔被驳回
2007年9月,王女士通过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王女士与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一份《定金收付书》,约定王女士同意以人民币106万元购买房屋,王女士要先向出售人卢先生付10万元定金。同时,《定金收付书》中还约定,如果购房人事后不购买该房产,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如卖房人事后不出卖该房产,则卖房人应向购房人双倍返还定金。当天,王女士便向房地产经纪公司交付了定金10万元。
随后,房地产经纪公司通知卢先生收取定金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卢先生既不收定金,也不和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迟迟拿不到房屋的王女士诉至法院。
让王女士没想到的是,虽然手里的《定金收付书》有“双倍退还定金”的明确条款,但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房地产经纪公司与王女士签订的《定金收付书》虽合法有效,但因王女士与卢先生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因此王女士与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的《定金收付书》对卢先生不具法律约束力,王女士无权要求卢先生双倍返还定金。
“这种问题在现在的二手房交易市场中比较普遍;这个约定表面看维护了购房人的利益,其实对购房人非常不利。”法官解释说,因为在定金收付书上签字盖章的只是购房人和房地产中介公司,没有卖房人的签字或盖章,因此约定并不能约束卖房人。当卖房人事后反悔不愿签订买卖合同时,购房人也无法要求卖房人双倍返还定金;而当购房人事后反悔不愿买该房产时,却不能要求返还定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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