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漏水,楼下损失由谁赔偿

  发布时间:2009-12-30 23:09:28 点击数:
导读:楼上住户水管漏水害得楼下住户遭殃,楼上楼下邻居因赔偿意见相左只得闹上法院。近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楼上住户家中漏水殃及楼下住户的巨额财物损失赔偿案。家住南京河西某小区的李先生夫妇原本居室装潢…

楼上住户水管漏水害得楼下住户遭殃,楼上楼下邻居因赔偿意见相左只得闹上法院。近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楼上住户家中漏水殃及楼下住户的巨额财物损失赔偿案。

家住南京河西某小区的李先生夫妇原本居室装潢的很考究。20031218日下午2时许,一场令李先生全家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居住在他们楼上的周先生家水管漏水成灾,积水很快殃及了李先生家,家中的装潢吊顶、墙面、地面均不同程度地遭了殃。

当周回家看到家中已是汪洋成灾的惨状时,也是焦急不已。查了半天才发现,原来周先生家自来水管出水较小,于是向物业公司报修。事发前一天、即20031217日下午4时许,物业公司人员对其家中水管进行了维修。经查,水管漏水的地方正是物管人员更换的水阀和水管连接处。周先生认为是物业公司的不当维修行为造成了李家的渗水,自己家也因此遭受了重大损失,李家的损失应当由物业公司来承担。由于不能就赔偿达成一致,就只得法庭上见了。

事发8天后,李先生夫妇将楼上邻居周先生告上了鼓楼区法院,要求被告周先生赔偿装潢损失126555元,财物损失20200元,两项相加共计146755元。同时要求被告周先生承担案件诉讼费。一起意外渗水事件,引发如此巨额标的的财产损害索赔官司,这实在不多见。

案件审理中,李某夫妻俩坚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而被告周先生则辩称:原告家的渗水是因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不当修理造成的,应当由物业公司对原告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要求追加物业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被告还认为原告主张的巨额损失数额缺乏依据。

案件审理中,法院依法委托某会计事务所对原告家因渗水遭受的损失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为原告家的财产损失应为12500元,其它部分损失约为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这类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失的,应当责令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被告对其住房内自来水管存在的漏水现象疏于观察,致原告家中遭受渗水,对此被告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方没有任何过错,故被告应当对原告因渗水而遭受的全部损失予以赔偿。对于被告要求追加第三人的请求,因存在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法院不予准许。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确定原告方的全部损失为13500元,依据《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条款,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周先生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500元;案件诉讼费、鉴定费共9450元,原告承担3800元,被告承担5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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