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屋找中介五大风险要防范

  发布时间:2009-7-5 13:05:33 点击数:
导读:风险提示之一:交易资金务必“妥善管理”  建议:交易当事人自行支付交易资金的,应当在订立合同时,明确交易款项的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通过中介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交易…

风险提示之一:交易资金务必“妥善管理” 

  建议:交易当事人自行支付交易资金的,应当在订立合同时,明确交易款项的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通过中介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交易资金的存储和划转一定要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不能通过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风险提示之二:避免陷入“合同困局” 

  建议:一是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合同推荐文本,也可借助熟悉房地产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士签订合同。 

  二是不要轻信某些中介机构和人员的口头承诺,要把所有的约定落实为书面合同条款。 

  三是如认为合同条款含义模糊、有失公平,或者认为条款不完善的,应坚持要求对有关合同内容进行细化、改进或完善。 

  风险提示之三:中介机构选择“细识别” 

  建议:当事人在委托房地产经纪业务时,应当对拟委托的房地产机构办公场所做必要的实地考察,并向有关部门了解其被投诉举报的情况,再签订委托合同。 

  特别提醒,社会上出于商业性目的开展的房地产经纪行业评比活动名目繁多,切勿把这些评比活动授予的 
所谓“荣誉称号”作为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依据。 

  风险提示之四:“问题产品”后患无穷 

  建议:购(租)房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有关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了解所购买(承租)的房屋产权有无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出售(出租)该房产的人是否为房屋产权人,防止因“一房多卖(租)”、交易人对交易标的房屋无处分权以及房屋存在权利限制等问题引发矛盾纠纷,蒙受经济和精神损失。 

  风险提示之五:交易知情权须“坚决捍卫” 

  建议:交易双方通过经纪合同的形式,约定中介机构和人员如实披露成交价格等交易信息的义务。同时,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建立沟通联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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