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当事人对两者同时主张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当事人对两者同时主张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该规定,违约金条款与定金条款是不能同时适用的,属可选择性条款,不可以同时主张。当事人在诉讼中既主张违约金又要求没收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的,不应予以支持。审判人员在庭审时应当引导当事人作出选择,如当事人拒绝选择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时可以择其高者支持,但其高者仍不足于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应当按实际损失赔偿(以不高出原告请求为限)。另外,如果被告自愿按原告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的,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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