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抵债后仍借住 原房主私吞拆迁款判赔偿
一公司将他人抵债的农村房屋,仍借给原房主继续居住使用,孰料被原房主擅自交付拆迁公司予以拆除,将房屋补偿款据为己有。近日,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对这起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金锐公司经济损失8万余元。
2002年12月,吴某在与金锐公司的一起加工合同纠纷中,由于未能向该公司履行法院判决书规定的债务,其居住的一幢二层楼房,除楼下西侧一间外,其余全部被法院强制执行给该公司抵债。因房屋是农村房,不好过户,金锐公司又考虑到吴家当时的实际情况,同意该房屋暂由吴某及其家人居住使用。2005年9月,拆迁公司对该房屋实施拆迁,吴某非但不将房屋及时归还金锐公司,反而乘金锐公司对拆迁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自己原来的房屋产权证等材料,以自己的名义将已抵债给金锐公司的房屋,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拆迁合同,将房屋的数万元补偿款全部据为已有。金锐公司得知后,该房屋已被夷为平地。
金锐公司多次与吴某交涉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过审理,根据该房屋拆迁时的评估价格及吴某获得的实际补偿,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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