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县农村拆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发布时间:2009-9-10 14:36:4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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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县农村拆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双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双流县人民政府文件

 

双府发〔2007〕63号

 

双流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保障我县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征地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和《双流县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现就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等费用标准

在严格执行《双流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双府函〔2001〕65号)和《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若干政策的试行意见》(双委发〔2003〕74号)等文件有关征地补偿安置规定的基础上,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拆迁过渡费、搬家费、奖励和工作经费等标准进行补充和规范。

(一)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现行的规定执行,即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名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依照以上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二)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双流县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根据不同区位、附着物种类、数量等实际由各镇(街道)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各镇(街道)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拆迁的奖励,每户不得突破5000元。

(三)房屋安置类别和办法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1、住房安置对象指常住人口在征地范围内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利的农村村民。人口安置对象指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农转非人员,征用土地应农转非人员,被征地的使用人,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义务军人,在校学生,在服刑或劳教人员,五保供养人员,其他政策规定属于应安置的人员。被拆迁安置对象的住房安置实行以房换房方式安置的,按人均35平方米计算,被拆迁户原主体房屋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货币补偿;被拆迁户原有住房主体体房屋面积不足人均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不补交房款。

2、被拆迁安置对象按人均35平方米进行住房安置后再另行购买安置房的,每人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其价格按建筑综合成本价执行。综合成本价的构成由直接建设安置住房工程造价和配套服务于安置小区内的道路、绿化、广场以及其他公共需要分摊的费用购成。统建安置面积人均不得突破50平方米。对有房无户和有户无房的被拆迁人员的住房安置,由各镇(街道)制定具体安置方案。

(四)因拆迁户无现房安置,拆迁涉及住房过渡的,按在籍分配安置人口计算,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最长期限为12个月。如果超过时限尚未落实安置房,过渡费则按以上标准每年上浮50%予以补助。

(五)征用土地涉及拆迁户搬家补助,按在籍分配安置人口计算,每人一次性补助100元。

(六)对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提前或按时完成拆迁的拆迁户,按每户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七)工作经费。因组织实施征地工作产生的各项经费,对涉及的镇(街道)按每亩3000元予以补助。对拆迁工作量大、成绩突出、上访少、进度快的部门、镇(街道)和村、组,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奖励办法由县政府目督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八)拆迁涉及的相关奖励及补偿经费、被拆迁农民就业培训经费由县财政在土地收益中拨付专款列支。

(九)执行时间。从通知正式下发之日起,凡属新征地和尚未确定拆迁补偿方案的项目用地,均按此标准执行。我县第二批“拆院并院”涉及的相关补赔偿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二、切实做好征地补赔偿的各项基础工作

征地项目涉及的位置、面积、补偿对象、标准、拆迁等基本情况,由各镇(街道)登记造册报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并出据审核意见书。经审核同意后,各镇(街道)要组织开展征地补偿标准的公示,接受各方面监督。公示以社(组)为单位按程序进行,补赔偿公示内容包括每户的拆迁数量、补赔偿标准和拆迁总价款等。涉及房屋拆迁的,各镇(街道)应提供拆迁户的住房基本情况、拆迁双方确认的勘界书、协议书(合同)及其图片和摄像等资料。

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资金审核、拨付和管理使用等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双流县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资金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双府函〔2007〕43号)文件规定施行。

三、切实做好新征地对象的社保和就业保障工作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补助金、社会保险适用《双流县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双府发〔2005〕68号)及其配套文件,由各镇(街道)会同县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县劳动、国土、财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当前新征地社保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做好新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保和就业保障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力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四、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管理体制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必须坚持县政府对土地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进一步理顺土地征收管理体制。征地实施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县财政局负责将征地有关补偿费依法足额及时拨付给各镇(街道)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由各镇(街道)负责发放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相关工作。被征地镇(街道)、村(组)要全力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五、强化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镇(街道)、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靠前指导服务。要进一步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责任制,定职定岗定责,严格责任追究。对征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损害群众、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六、完善统一征地事务性工作机构

恢复县统一征地办公室工作机构及职能,进一步完善工作职责,调配和充实相应的工作人员,促进全县依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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