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五年终成公房承租人
【案情简介】
原告余某于2002年4月通过可达房产就一老公房与被告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了转让费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期限。原告于2003年5月付清所有转让款后搬入系争房屋。但被告见房价上涨不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曾起诉,经法院调解后撤诉,但之后被告仍再三推诿。余某再次委托律师起诉要求变更使用权户名。
【律师观点】
被告以系争房屋为非独立成套使用权房,未经房屋管理部门认可为由,认为上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无效。被告还称系争房屋有违章搭建,物业不同意办理租赁变更手续。作为原告律师我们收集了支付房租凭证、收条、另案的判决书、物业的调查笔录等证据来证明原告已成为系争房屋的实际使用人,而根据上海市的相关政策,成套公房的承租人只享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不能擅自出售。非独立成套公房,不能作为二手房进行买卖,却能进行承租权的有偿转让。因此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至于违章搭建也是被告出售前所为,原告同意物业公司拆除。
【本案结果】
一审法院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诉请,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三日内协助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虽然被告之后也没有主动履行判决,但原告终于凭生效判决书到物业公司办理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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