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入外籍须退租 保留期限最长不超三年

  发布时间:2009-9-9 14:39:38 点击数:
导读:公有住房承租人加入外籍后是否还能享受公有住房承租权,并能享受今后房屋动迁带来的赔偿?一中院一具体案例给出了否定的答案。依据《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全家去国(境)外定…

公有住房承租人加入外籍后是否还能享受公有住房承租权,并能享受今后房屋动迁带来的赔偿?一中院一具体案例给出了否定的答案。依据 《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全家去国 (境)外定居的,一般应解除租赁关系,由出租人收回房屋。但经出租人同意可保留原承租的公有房屋。保留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案例:刘先生1980年举家前往美国定居,并取得了美国国籍。但他却在2008年特地回到国内,把自己的姐姐和外甥女告上了法庭。刘先生起诉的原因是在他出国十多年后,姐姐把原先由他承租的公房变更到外甥女名下,转而又买下了房子。如今房屋动迁,刘先生想要回属于自己的权益,请求确认当初变更承租权的行为无效。日前,这起租赁合同纠纷在上海一中院二审判决,刘先生的请求未得到支持。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刘先生和妻女分别于1980年3月和8月去美国定居,并注销了在系争房屋内的户籍。同时,刘先生在去美国时也没有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系争房屋保留承租权的手续。刘先生已经丧失了对系争房屋的承租权。刘先生主张在办理系争房屋承租权变更时其不在国内,给房管部门的材料中关于父女姓氏不同原因的说明中落款处的签名不是刘先生的亲笔,印章也不是刘先生加盖的,不能否定其已经丧失了系争房屋承租权的事实,也并未提供证据加以佐证。故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系争房屋原为公有住房,公有住房是国家为解决城镇居民居住困难问题,以福利的形式将住房无偿分配给城镇居民使用,实质上是国家给予城镇职工家庭的一种福利待遇。根据有关规定,对公有住房享有承租权及使用权的主体应为具有房屋所在地城镇户籍的居民。依据 《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全家去国(境)外定居的,一般应解除租赁关系,由出租人收回房屋。但经出租人同意可保留原承租的公有房屋。保留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保留期间的租金按成本租金计算,以外汇人民币支付。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去国 (境)外定居、探亲、留学需保留原承租的公有房屋,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在本市的担保人管理房屋和其他财产。
 

上一篇: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如何办理户名变更 下一篇:入住五年终成公房承租人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