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已迁难阻承租人变更老公房动迁,索赔近百万动迁款获赔20万

  发布时间:2009-9-9 14:58:03 点击数:
导读:已加入加拿大国籍的朱老先生获悉自己原来承租的南京西路某老公房被动迁,便把入住该房屋的梅女士夫妇告上法院,要求获得动迁补偿安置款96.3万余元。近日,静安法院一审判决梅女士夫妇返还朱老先生安置费20万元。上世…

已加入加拿大国籍的朱老先生获悉自己原来承租的南京西路某老公房被动迁,便把入住该房屋的梅女士夫妇告上法院,要求获得动迁补偿安置款96.3万余元。近日,静安法院一审判决梅女士夫妇返还朱老先生安置费20万元。

上世纪80年代,朱老先生举家定居加拿大,其承租的南京西路某号公房由梅女士夫妇入住。1990年6月,朱老先生女儿的户籍被注销。同年11月,梅女士的户口报入该房屋内。2000年,梅女士丈夫的户口也报入该房屋内。2006年4月,该地块被动迁,补偿金额为85.1万余元,梅女士通过补足差价的方式获得同区一处建筑面积为120余平方米的房屋。

去年10月,朱老先生委托律师起诉到法院称,自己从1935年起就住该房屋内,1968年取得了租赁权。出国时曾委托朋友向某代管该房,因向某在外地,梅女士丈夫便暂为代管。房屋动迁时,梅女士夫妇谎称自己是朱老先生的亲属,并代签了动迁协议。因此朱老先生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96.3万余元或至少一半动迁安置补偿款。

法庭上,梅女士夫妇辩称,朱老先生出示1968年7月公房租赁凭证,不属于1992年重新登记换发的有效凭证,因此不是合法的公房承租人。自己在该房屋内有常住户口,应属拆迁对象,不过愿适当补偿朱老先生18万元。

法院认为,朱老先生回国探亲时,对梅女士夫妇入住该房屋未提出异议,说明他认可夫妇俩入住管理该房屋。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只要承租人户籍迁离本市的,该租赁户内的同住人可以申请变更租赁权,无需经过原承租人的同意。2006年4月拆迁时,拆迁单位在保留朱老先生权利的情况下,与实际居住人梅女士夫妇签订协议。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最终酌定朱老先生应得补偿费20万元。

 

上一篇:原承租人死亡后如何确定房屋居住权? 下一篇:公房承租人变更后反悔 母亲诉求未获支持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