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变更后反悔 母亲诉求未获支持
案情介绍:
位于北京市丰台南苑新华里的一套房屋的承租人原系唐老太太。北京一家物业管理受房屋产权人的委托,负责对包括唐老太太承租房屋在内的房屋进行物业管理并有变更承租关系的授权。2005年7月1日,唐老太太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将上述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女儿李琴。公司根据唐老太太本人的变更申请,将上述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李琴。
唐老太太称,2005年7月前,她一直租住位于丰台区南苑新华里的自己名下公房内。女儿李琴为了占有该房屋,向其承诺承担赡养义务,并负担其治疗眼疾的医疗费用。于是,2005年7月,她为女儿出具委托书,委托女儿代理自己承租该房屋,并准备在女儿履行赡养义务并承担医疗费后将房屋转让给女儿承租。然而李琴却利用该委托书,经由物业管理公司变更了租赁关系,且在租赁关系变更后,女儿迫使唐老太太进入养老院。因此,唐老太太才将女儿及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院,请求确认她是丰台区南苑新华里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并判令二被告变更承租人的民事行为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唐老太太将承租房屋变更为李琴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物业管理公司据此对房屋的承租人进行变更的行为并无不当。基于上述事实,故对唐老太太要求确认其是丰台区南苑新华里某号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并判令二被告变更承租人的民事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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